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中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第11項,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免罰。(機車也適用)。
因為微罪不舉,加上測量儀器因為長期使用與使用環境差異不可避免出現失誤的情形,故有寬容值,而寬容值全國一體適用就是10公里,不論是國道、省道、隧道,台北市先前有提議要將寬容值下調為5公里,並於北市轄區內實施,不知有無落實,確定的是北市以外寬容值都是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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