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720810 wrote:小弟板橋人最近想買~...(恕刪) 版大,我家近有個鄰居天天把他家的CB1300停在騎樓底下我已經看了一年多,車子也安然無恙的停放著,我想進口車都沒事。國產大羊不至於會特別容易被借走才是,小弟住高雄,供您參考!
jim720810 wrote:小弟板橋人最近想買~...(恕刪) 別的地方我是不知道,中、永和、板橋車站(地區)、台北車站,都是出名的『失竊』高危險地區我家也是有車庫我才敢買,不然連想都不敢想,不敢拿幾十萬跟它『賭』 (我的是凱旋SPEED MASTER)
jim720810 wrote:結論:我家大樓汽車停車場~入口有標誌<兩輪的都禁止進入> 寶哥找的網路資料給您參考,只要是您專屬的停車位,您就有權利使用。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出處:99.11.26自由時報)【摘要】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自行訂定管理辦法,就地下停車場之汽車停車格,規定不能停放機車或單車。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則於判決內指出,上開作法有違強制規定而無效。【原文】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罰款。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