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油餅大叔 wrote:
我從最前面有說過 規約訂立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不能違反母法)了 我有再講你有沒有再聽
誰在跟你說規約天下無敵 但是法律有些漏洞是沒規定到的 用規約來補充 如果法官認定情節重大的話也可以請他滾
如果管委會依法、守法,當然一切都沒事。但從居家房事版的討論就會發現,無知、不懂法律,任意違法濫權的管委會其實也不少!
如果你以為法官就能整治這些管委會的話,其實在上法院之前很多合法的住戶就已經先身受其。真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嗎?
sendoffy wrote:
如果管委會依法、...(恕刪)
蔥油餅大叔 wrote:
我的知識可能是錯的 因為我不是法律從業人員 但是我覺得這條可以引用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忘了我是誰 wrote:
約定專有的停車位 , 其使用權由所有權人來決定 , 擺放什麼都是所有權人的權利 .
我就算放了音響喇叭視聽設備 , 再放個沙發來看電影 , 都是所有權人的自由 .
sendoffy wrote:
到法官面前,你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