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es405 wrote:
圖中清楚的說明在動態交通上每個交通工具或人所獲得的路權空間:
1. 小貨車跟重機的路權空間在於其前方的"淨空區",注意,是淨空區,因為在單線道上你不可能透過別的方法取得前車所擁有的路權空間,在動態的交通上,後車的路權都是由前車繼承而來,除非你在雙線道上(或以上),透過合法的超車取得新的路權。
2. 因此當小貨車減速停下來時,即使小女孩違規,她也因為小貨車"禮讓"目前的路權而獲得行人的臨時路權。(註:"臨時路權"非法律用詞,而是本人在貨車禮讓行人時的一種說法,非法律上的定義)
3. 這時重機的路權被限縮了,因為是單線道,你僅能實施減速甚至停車,來因應被限縮的路權,因為小貨車沒有新的路權可以開放給你繼承。
4. 但重機違規從右側超車,這時重機取得的是非法的路權(不在車輛專用道上),而小女生被撞的當下(42~43秒),已從臨時取得的路權,到了行人該有的路權空間(撞擊點)。
小弟無意筆戰,
僅想取得相關資料加以瞭解,
並提出疑問以解惑;
另由於本樓回文者眾,
深恐閣下未能看見,
故同步私訊,
請海涵。
可否提供下列資料出處:
1.路權空間的定義。
2.臨時路權。
又,
"臨時路權"若無法律(含成文法及不成文法)可供支持,如何據以為權源?
再者,
在一般道路上,
似乎沒有明文指出路肩的正常使用,
僅指出"不得行使路肩";
但"不能行使路肩"和"行人可以使用路肩"似乎是兩回事,
可否提供"行人可使用路肩之法律依據?
herblee wrote:
事發地點為 埔里 中...(恕刪)
網狀線
另外我記得網狀線不是是"禁止臨時停車嗎?" 紅燈時也不得停在網格線內 怎麼會變成行人可過?
google街景也是劃一半的 我不相信行人可過的線會劃一半車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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