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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jejrara wrote:
1.開單就表示錯在小...(恕刪)

您幫我出高鐵票(高雄台中來回)我去埔里問問看!
警察最後用哪條法規開單? 請GOOGLE下吧?
我都快成業務承辦人員了! 拜託!

逍遙風 wrote:
那個判例是您要我看的...(恕刪)

您還是先回答我之前一再問您的問題,會比較恰當!
jerryred168 wrote:
您還是先回答我之前一...(恕刪)


我已經回答過你的問題了 在我的回文裡面都看的到

請您仔細過目,如果您要反駁我的論點
請就法條上指出來,該小妹妹到底侵犯該重機騎士何種權利

PS:這次討論希望你好好複習一下之前考照所學習的知識
別再拿不適用或是斷章取義的判例或是觀念來討論了
我愛炸海苔 wrote:
"你開車在路上看到人"
"你撞到他"
他就要賠你
憑什麼
就憑上面那兩句話
這種判例會不會太草率(恕刪)

憑行人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

我愛炸海苔 wrote:
車禍不是只有草草兩句話這麼簡單
否則幹麻要一個交通隊去畫圖
你們那邊交通隊不是取締違規跟處理交通事故
不然是幹麻的?
當管區?查戶籍?辦刑案?難不成是處理局內公文?還是當督導?

我們這裡出車禍,除非有傷亡,或是損失慘重,警察是不會來的,就是雙方交換駕照號碼,連絡電話,車牌號碼等等的,肇責是由雙方的保險公司去談,有 dispute 才會由政府機關,也就是我叔叔在的機關處理,他的工作就是做肇責判定。

我愛炸海苔 wrote:
有人被判"應注意而為注意"
是否他真的自己開車沒注意而發車事故
當然發生車禍的人
誰會說自己有錯
都是死鴨子嘴硬
到法庭還是說自己是對的
最後輸了
就說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來壓他
然後說給他朋友聽
他朋友聽一面之辭也真以為法官是錯的
反正車禍的人沒一個認為自己是錯的

不好意思我們這裡沒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
我們這裡也不是相對路權,是絕對路權,有錯那一方就是百分之百肇責。
逍遙風 wrote:
請你直接看影片你貼的...(恕刪)

您提到:
但小妹妹卻有使用路面邊線外之行走權???他有在邊線外行走嗎?
該小妹妹違規過馬路是事實,但她侵權的對象乃是停下來等她通行之汽車??
我認為:她侵權的對象乃是所有相關之通行車輛!

我的回答:小妹未依規定穿越車道,並以跑步速度穿越!導致機車男煞車不及發生事故!
機車男本應注意前方危急路況做處置!到考量小妹跑步穿越之不確定性!
及機車男違規行駛於車道外行駛!肇事主因為小妹 次要為機車男

以上為個人想法!

本人為避免論壇中文字及思緒上的能量累積!
暫停回文7天!
不是逃避只是回歸理性!
並靜觀案情變化!

祝:大家行的平安!


jerryred168 wrote:
您提到:但小妹妹卻有...(恕刪)


我完全不認同你的說法


如同我之前所說的,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反觀,就案發當時,我看不到小妹妹的侵權行為;如同我之前所說的
小妹妹的侵權對象乃是那部停下來等她過馬路之汽車,並非該重機駕駛
請仔細看影片,此時在那個事發地點,重機駕駛是無權從右側超車
該重機駕駛應該減速並停在該部汽車之後方


既然無行駛之權利,又何來有相關之通行車輛之說 ?
因為重機駕駛違反下列三條規定,才是肇事之主因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該重機駕駛本該就注意前方車況,當前方汽車已經煞車放慢速度
甚至停下來,重機駕駛本當就應該減速以注意前方車況,而不是
未經查看就加速超越前方車輛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違規從右方超車,才導致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而造成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7-2條: 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才導致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另外,亦有版友根據現場圖示指出,該小妹妹是可以合法過馬路的
另外,小妹妹亦有使用路面邊線外之路權之權利

該重機騎士在此撞擊事件中,不但違規且侵犯小妹妹的路權 (小妹妹有行走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
但是該重機騎士並無行駛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甚至還犯了過失傷害罪

以上是我對你這次回文的回應

jerryred168 wrote:
您提到:但小妹妹卻有...(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169807&p=23#230
herblee wrote:
事發地點為 埔里 中正路 北往南
GPS: 23.973774,120.962855
https://maps.google.com.tw/


由另外一邊(南往北)看這個路口, 是 T 形巷道口

此處並不是雙黃線, 雙黃線是中斷的 , 也不是單黃線 , 那是網狀格的外框
因為連白線也是中斷的
也就是說, 此處沒有劃分雙向車流的車道線
所以, 這是可以穿越的路口無誤
請看圖

有紅綠燈和人行道的路口.是(北往南)前方的 信義路口, 距此約 100 公尺
南往北 至少200m ,都沒有人行道

小妹妹是有路權的...(恕刪)



依照您的說法

侵權行為為肇事責任判斷之依歸

個人認為就事故地點而言
小女孩只侵害到機慢車之路權

不該出現在該處的高速重機需負全責


一個假設:我在高速公路因為突然爆胎所以要趕快行駛到路肩,結果被一輛高速行駛在路肩的車撞上來,請問是我任意變換車道錯,還是行駛路肩的錯,一堆人還在扯有的沒的,一位七歲的小妹妹會停下來看看有沒有車再過馬路,和一位26歲有重機駕照的人在扯那些路權是想要模糊他違規的事實嗎?然後淡化他踹人的事實嗎?車禍雙方都是不願意的,但發生了不是要先打電話叫救護車嗎?怎是先去踹一位7歲的小女孩呢?今天小女孩被撞到還過去踹他這個行為不就跟<友寄隆輝>這事件一樣嗎?給一些不當護航的忠告,留些口德,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我也是重機的愛好者,但是行為錯就是錯不用去辯
難道重機~~~錯了嗎?
難道重機~~~真的錯了嗎?
難道重機~~~真的真的錯了嗎?
路權並沒有免除行車的注意義務

刑法過失也沒有相抵問題




開版題目顯然鬼打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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