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jrara wrote:
1.開單就表示錯在小...(恕刪)
您幫我出高鐵票(高雄台中來回)我去埔里問問看!
警察最後用哪條法規開單? 請GOOGLE下吧?
我都快成業務承辦人員了! 拜託!
我愛炸海苔 wrote:
"你開車在路上看到人"
"你撞到他"
他就要賠你
憑什麼
就憑上面那兩句話
這種判例會不會太草率(恕刪)
我愛炸海苔 wrote:
車禍不是只有草草兩句話這麼簡單
否則幹麻要一個交通隊去畫圖
你們那邊交通隊不是取締違規跟處理交通事故
不然是幹麻的?
當管區?查戶籍?辦刑案?難不成是處理局內公文?還是當督導?
我愛炸海苔 wrote:
有人被判"應注意而為注意"
是否他真的自己開車沒注意而發車事故
當然發生車禍的人
誰會說自己有錯
都是死鴨子嘴硬
到法庭還是說自己是對的
最後輸了
就說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來壓他
然後說給他朋友聽
他朋友聽一面之辭也真以為法官是錯的
反正車禍的人沒一個認為自己是錯的
jerryred168 wrote:
您提到:但小妹妹卻有...(恕刪)
jerryred168 wrote:
您提到:但小妹妹卻有...(恕刪)
herblee wrote:
事發地點為 埔里 中正路 北往南
GPS: 23.973774,120.962855
https://maps.google.com.tw/
由另外一邊(南往北)看這個路口, 是 T 形巷道口
此處並不是雙黃線, 雙黃線是中斷的 , 也不是單黃線 , 那是網狀格的外框
因為連白線也是中斷的
也就是說, 此處沒有劃分雙向車流的車道線
所以, 這是可以穿越的路口無誤
請看圖
有紅綠燈和人行道的路口.是(北往南)前方的 信義路口, 距此約 100 公尺
南往北 至少200m ,都沒有人行道
小妹妹是有路權的...(恕刪)
一堆人還在扯有的沒的,一位七歲的小妹妹會停下來看看有沒有車再過馬路,和一位26歲有重機駕照的人在扯那些路權是想要模糊他違規的事實嗎?然後淡化他踹人的事實嗎?車禍雙方都是不願意的,但發生了不是要先打電話叫救護車嗎?怎是先去踹一位7歲的小女孩呢?今天小女孩被撞到還過去踹他這個行為不就跟<友寄隆輝>這事件一樣嗎?給一些不當護航的忠告,留些口德,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我也是重機的愛好者,但是行為錯就是錯不用去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