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red168 wrote:
內文請搜尋"未走斑馬...(恕刪)
看來您還是沒有看完該判決書
在您舉的該判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侵權行為裡面很重要的一個觀念
在過錯責任原則裡面有一個要點就是,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
的過錯程度並進行比較,通過適用過錯相抵規則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范圍
在這個案例當中,因為雙方都喝酒,依據過錯相抵規則,才會在媒體上出現「與酒醉部分無關」
的用語;所以,接下來就是在評估事發當時,雙方之肇事責任
我這樣有解答您的疑惑了嗎 ?
該案例與本次案例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案例
另外,發生車禍糾紛,檢察官依照實務經驗,大多都會建議雙方和解
這與雙方對錯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