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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jerryred168 wrote:
內文請搜尋"未走斑馬...(恕刪)


看來您還是沒有看完該判決書

在您舉的該判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侵權行為裡面很重要的一個觀念
在過錯責任原則裡面有一個要點就是,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
的過錯程度並進行比較,通過適用過錯相抵規則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范圍

在這個案例當中,因為雙方都喝酒,依據過錯相抵規則,才會在媒體上出現「與酒醉部分無關」
的用語;所以,接下來就是在評估事發當時,雙方之肇事責任

我這樣有解答您的疑惑了嗎 ?
該案例與本次案例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案例

另外,發生車禍糾紛,檢察官依照實務經驗,大多都會建議雙方和解
這與雙方對錯無關 ......
01forever wrote:


???"重點"就是騎士踹人!!!!這就是不對!!!!我個人只在意這點。


騎士違規走路肩,又超速
如果因要閃小妹妹而摔倒受傷,
那騎士自己要負責,誰叫他不守規矩
如果騎士走在車道內不超速,小妹妹突然竄出
那小妹妹有責任要負責...(恕刪)

更何況小妹妹已站在馬路中間將近18秒,有注意路況的一定都會看到她,已經要過馬路了。

jerryred168 wrote:
小女孩出現已違法!都開單簽了!別再說沒有!
簽了代表什麼? 而且女孩家人也未申訴(目前已知)

如果我舉的案子您能瞭解!
就知道檢方為何希望雙方和解了!
...(恕刪)


1.開單就表示錯在小女孩??
2.不申訴就代表小女孩確定是有錯誤??
(小弟個人以為..不申訴有可能小女孩家長跟本不清楚他們是"沒有錯的",或是根本懶得跟"官"講理)

另外想請問....大大您提的小女孩都被開單(且簽了!!??)
小弟翻文翻很久...就是沒看到單子耶!!...(不要跟我說"新聞說")
因為很好奇想知道警察最後用哪條法規開單 ??! (這跟能不能申訴也大有關係吧!!)
是不是請大大也釋疑一下!!
Adoker wrote:
不可能?
那下面這一篇是什麼?...(恕刪)

"你開車在路上看到人"
"你撞到他"
他就要賠你
憑什麼
就憑上面那兩句話
這種判例會不會太草率

車禍不是只有草草兩句話這麼簡單
否則幹麻要一個交通隊去畫圖
你們那邊交通隊不是取締違規跟處理交通事故
不然是幹麻的?
當管區?查戶籍?辦刑案?難不成是處理局內公文?還是當督導?


不要新聞隨便報一報
隨便聽一聽就可以上來作篇文章

你開車在路上看到人
你撞到他
有沒有可能是你違規沒注意
酒駕、超速反應不及
難道有老人癡呆的人偷跑出去你就可以撞死他

你開車在路上看到人
你撞到他
有沒有可能是他突然衝出導致你反應不及
無法避開而撞上

以上兩種狀況
都是車撞到人
但肇事主因就完全不同了
交通判例或許真有恐龍法官
但不是每件都一定這樣被亂判
有人被判"應注意而為注意"
是否他真的自己開車沒注意而發車事故
當然發生車禍的人
誰會說自己有錯
都是死鴨子嘴硬
到法庭還是說自己是對的
最後輸了
就說法官用"應注意未注意"這條來壓他
然後說給他朋友聽
他朋友聽一面之辭也真以為法官是錯的
反正車禍的人沒一個認為自己是錯的
所以我建議你
如果有交通隊的朋友
多交流多聽聽
不要看新聞片面之辭
或聽網路上謠言一堆

有很多人回你了我就不再贅訴




ps 可以直接在板上討論就好 不用私訊給我 我自己會 fallow



逍遙風 wrote:
看來您還是沒有看完該...(恕刪)

您之前的問題回答您:
我的答案是:小妹妹沒有穿越車道的權利!

那換您回答:
行人有無過失?
騎士肇事責任為100%?


您提到的:通過適用過錯相抵規則確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責任範圍
OK!
第3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 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請問肇事過程發生時行人的位置是上述哪項!機車的的位置是上述哪項!
請參考以下影片或圖片

PS: 內容發送只是禮貌! 我沒發私信給您的嗜好!
jerryred168 wrote:
您之前的問題回答您:...(恕刪)


請你直接看影片
你貼的截圖亦是斷章取義

就影片來看,該重機騎士的過失就有三項:
1. 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2.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
3.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在就路權來看,該重機騎士在路面邊線之外,本就無行駛路權之說
但小妹妹卻有使用路面邊線外之行走權
之所以發生意外,還是得討論侵權之因果關系
就過錯責任原則來看,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該小妹妹違規過馬路是事實,但她侵權的對象乃是停下來等她通行之汽車(如我之前所述)
但是,這並不代表在這起事故中須負責任 (因為過馬路之違規所造成的侵權行為的對象,
並非是重機騎士)

在這起事故中,我們所看到的是該重機騎士嚴重侵犯該小妹妹的路權,過錯歸責主要是在該重機騎士
如果你真的堅持在這起事故中,小妹妹該負起責任
那麼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請你指出該重機騎士如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亦或是,你可以就法條指出小妹妹在案發當時,對該重機騎士的侵權行為是 ?

就因果關系來看,我只看到因為該重機騎士的違規,嚴重侵犯該小妹妹的路權

至今,你依然無法提出小妹妹到底侵犯該重機騎士的何種權利?

PS:這次討論希望你好好複習一下之前考照所學習的知識
別再拿不適用或是斷章取義的判例或是觀念來討論了

isohera wrote:
法官的問題吧別拿單個...(恕刪)

法律判決會參考個案!
但那不是我的用意!算了!

您要不要提一兩個恐龍型的交通判決
要用說的我也會!
個案是要自己找!
怎麼會是我找給您呀!
您說是不是! 大人!
jerryred168 wrote:
我的答案是:小妹妹沒有穿越車道的權利!:...(恕刪)

在沒有畫斑馬線的人行道之外的100公尺,她就有穿越的權力。
jerryred168 wrote:
法律判決會參考個案!...(恕刪)


那個判例是您要我看的
想要以此反駁我的論點
沒想到卻是斷章取義,連判決書內容都沒看...
完全誤解判決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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