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功不准罵髒話 wrote:
ps.要是騎士能好好控制自己脾氣,整件事騎士完全只是受害者。可惜壞脾氣害了自己......
騎士是受害者??!!
打人的部分不看
我們來分析一下雙方可能的交通事故責任
小妹妹部分: 不依標示穿越馬路 (還不一定成立,要是100公尺內都沒穿越線的劃話)
騎士部分: 違規行駛"路肩"
右側不當超車
超速
經過住宅區應注意而未注意 (前方車輛又已經慢下來)
過失傷害
就算沒踹那兩腳,論肇責還是騎士比較重吧
一仙人掌一 wrote:
你的意思好像小妹妹都...(恕刪)
左右100公尺無斑馬線
小妹妹穿越馬路是沒有肇事責任的!!
相反~超速跟重傷害(搞不好還是更重的蓄意謀殺)......?
你再說啊?!
參造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今天以任何一個正常的成人用路駕駛, 發生事故應該都是下車察看雙方狀況(除非你肇逃或蓄意來回輾),
這位騎士的舉動實在令人懷疑,
今天若是在四下無人的情況之下這位小妹妹可能已經被踹死了,
這種基本駕駛人應具備的用路道德與社會道德皆不具備,
中華民國還發給這種人駕駛執照,
真是令人心寒啊!
要怪小妹妹穿越馬路?!
她可是停在中線停看聽後才穿越的,
連汽車都讓她了,
騎士騎重機於慢車道以那種速度撞到人,
還能振振有詞說對方違規喔?!
小朋友飛了5公尺有.
拜託中華民國政府吊銷這種人的駕照一輩子,
因為這種人根本就不適合做為一個駕駛,
慌了?! 亂了?!
所以可以踹人殺人囉?!
新聞畫面裡一堆人圍著對方家屬是怎樣?
要逼迫人家買單喔?
一堆人連最基本應該尊重別人的空間都不懂,
阿要搭著人家的肩膀是怎樣?
安慰逆?!
還圍著小妹妹輪椅是怎樣?
怕小妹妹不夠害怕唷?
還是想要跟人家稱兄道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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