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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現在的重點應該是踹人吧~如果騎士沒有踹人,可能輿論的壓力就會不同,試想一下,如果現在是小女孩穿越馬路害騎士摔車受傷,那結果會是如何???"重點"就是騎士踹人!!!!這就是不對!!!!我個人只在意這點。
玩玩攝影,玩玩重車,玩玩單車,玩玩影片,玩玩設計
jerryred168 wrote:
煩您尋一下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要請您稍微仔細閱讀一下!
因為我們的認知與法律或判決事會有落差的!
路權是要強調公平與安全的!
否則您每年開車繳稅,
政府還給您不安全的道路你甘心嗎?
今天您可能是行人也可能是駕駛!
行人的命很寶貴?駕駛的也是不是嗎?


希望台灣能進步到此.
不然在台灣只能時速 1 公分開騎車.
☆ 私人訊息直接刪除不再回覆 ☆ 願望 : bovuhPPjMnEfkyhggnsJdABaLFPuhXT4

逍遙風 wrote: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第一...(恕刪)

這一篇您可以看一下
煩您搜尋"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這案例是酒駕撞醉漢案子
其中提到:
死者父母向屏東地院請求損害賠償,判賠357萬元,
法官強調2人雖都超過酒測值,
但判賠是依據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
...法官判賠於法有據。

很奇怪是不是!醉漢與酒駕最後只看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
這就是我起頭說的!
交通規則第47條、第7-2條 會有問題!
因為行人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
就有責任!
駕駛違規部分(以小妹案為例)與事故無直接關聯!
因為小妹不是沿路邊行走!

您先看看! 我們再研究看看!

P.S 找找看有無"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導致故發生"案例

akira6851 wrote:
現在的重點應該是踹人吧~如果騎士沒有踹人,可能輿論的壓力就會不同,試想一下,如果現在是小女孩穿越馬路害騎士摔車受傷,那結果會是如何???"重點"就是騎士踹人!!!!這就是不對!!!!我個人只在意這點。


騎士違規走路肩,又超速
如果因要閃小妹妹而摔倒受傷,
那騎士自己要負責,誰叫他不守規矩
如果騎士走在車道內不超速,小妹妹突然竄出
那小妹妹有責任要負責

jerryred168 wrote:
很奇怪是不是!醉漢與酒駕最後只看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
這就是我起頭說的!


法官的問題吧
別拿單個案來看
台灣這種法官很多
大多都是車賠人(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一兩個恐龍型的判決都會鬧很大...

怎不拿其他案子呢
看誰賠誰的案子多



土城加藤鷹
akira6851 wrote:
現在的重點應該是踹人...(恕刪)


護航也不能睜眼說瞎話吧

如果小女孩原本就是站在道路對面

重機違規走路肩的行為一樣會肇事

除非沒有那台小貨車且撞擊點在車道上

你講的這些才有討論空間

jerryred168 wrote:
這一篇您可以看一下煩...(恕刪)


這判例在這引用不適當
小女孩出現在當地合不合法可再討論
但重機高速出現在這是絕對有違法的

andykkkk wrote:
再補充說明一下個人是...(恕刪)


我一個騎士 路騎的好好的 我也確認前方沒有可能的意外
但 就在意外之下 從我左前方的車子前面衝出了一個小女生...
=>完全錯誤。你沒看影片吧?左前方車子都明顯減速了,這個畜生想都不想只會違規路肩超車。根本完全是騎士的習慣不良與嚴重疏忽。

重機違規騎路肩,而且前方路口已經是紅燈(可從影片汽車經過後停車判斷),絲毫沒有減速。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就算沒發生意外 心裡也會OS一大推....的
=>請搞清楚狀況。

jerryred168 wrote:
這一篇您可以看一下煩...(恕刪)


完全引喻失當
請問,您有看完該判決書的內容嗎 ?

如同我之前一再強調的,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在你舉例的這起案件中,兩名當事人皆有喝酒,發生事故的撞擊點
該名酒駕騎士是有其路權的 --> 換言之,就案發地點來看,
我也認為該酒駕騎士的路權大於推車左轉之行人之路權 (此一含有絕對路權之觀念)
該案例與本次案例相差甚遠

所以,我完全不懂您舉這判例的用意何在 ?
如果你真的要找判例,我個人以為,
您還是先回答我之前一再問您的問題,您覺得該小妹妹侵犯該重機騎士何種權利
再去找判例來反駁我的論點,會比較恰當

PS: 如果可以,請別再私信給我 ...

luikevin wrote:
這判例在這引用不適當...(恕刪)

內文請搜尋"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我不是要引用這案例來作對比!
關鍵是在法官判決的方式!
法官強調2人雖都超過酒測值,但判賠是依據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
如果到這裡無法理解!我也沒辦法!
小女孩出現已違法!都開單簽了!別再說沒有!
簽了代表什麼? 而且女孩家人也未申訴(目前已知)

如果我舉的案子您能瞭解!
就知道檢方為何希望雙方和解了!

這是我的想法! 您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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