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風 wrote: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第一...(恕刪)
這一篇您可以看一下
煩您搜尋"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這案例是酒駕撞醉漢案子
其中提到:
死者父母向屏東地院請求損害賠償,判賠357萬元,
法官強調2人雖都超過酒測值,
但判賠是依據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
...法官判賠於法有據。
很奇怪是不是!醉漢與酒駕最後只看行人過失部分,而與酒醉部分無關
這就是我起頭說的!
交通規則第47條、第7-2條 會有問題!
因為行人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
就有責任!
駕駛違規部分(以小妹案為例)與事故無直接關聯!
因為小妹不是沿路邊行走!
您先看看! 我們再研究看看!
P.S 找找看有無"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導致故發生"案例
akira6851 wrote:
現在的重點應該是踹人吧~如果騎士沒有踹人,可能輿論的壓力就會不同,試想一下,如果現在是小女孩穿越馬路害騎士摔車受傷,那結果會是如何???"重點"就是騎士踹人!!!!這就是不對!!!!我個人只在意這點。
騎士違規走路肩,又超速
如果因要閃小妹妹而摔倒受傷,
那騎士自己要負責,誰叫他不守規矩
如果騎士走在車道內不超速,小妹妹突然竄出
那小妹妹有責任要負責
jerryred168 wrote:
這一篇您可以看一下煩...(恕刪)
完全引喻失當
請問,您有看完該判決書的內容嗎 ?
如同我之前一再強調的,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在你舉例的這起案件中,兩名當事人皆有喝酒,發生事故的撞擊點
該名酒駕騎士是有其路權的 --> 換言之,就案發地點來看,
我也認為該酒駕騎士的路權大於推車左轉之行人之路權 (此一含有絕對路權之觀念)
該案例與本次案例相差甚遠
所以,我完全不懂您舉這判例的用意何在 ?
如果你真的要找判例,我個人以為,
您還是先回答我之前一再問您的問題,您覺得該小妹妹侵犯該重機騎士何種權利
再去找判例來反駁我的論點,會比較恰當
PS: 如果可以,請別再私信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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