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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妹被撞 較完整監視器畫面 (非新聞影片)

就算是從小巷子衝出來撞倒也不能去踹人吧
何況小妹妹已經站在路中央10秒了
會沒看到 不知道要提防?
重機的形象又要被這種人拖累了
你不知道之前 Makiyo就是這樣,結果.....

你還是不長眼!白目?
噁心 超級無敵大噁心
請法院不要輕易放過他 此風不可長 這已明顯是蓄意傷害行為(特別是對小朋友這種無情行為)
包個紅包表示誠意===更噁心 有錢就可以擺脫一切噁心行為嗎
剛看了他fb上的地圖 ====是彰化市 不是芬園人
任何一個家長都不可能原諒他的作為
台灣到底怎麼了
成年人穿著皮靴踹躺在地上的小女孩
請問一下
這小女孩犯了什麼錯
要不為什麼要這麼對她?????
蓄意殺人
而且屬於共犯結構
fujihara wrote:
小女孩過馬路固然不對...(恕刪)
這群騎重機的真是冷血阿
都長那麼大了在那邊跟五歲小孩認真甚麼?

撞到前有一台車變慢了
代表小妹妹看到車子要讓她才快步跑過馬路
可能那時後車子擋住重機了

正常機車在使用道路的時候
看到快車道的車輛慢下來時
都嘛知道應該是有人要過馬路
結果這台重機是選擇加快速度
這樣子肇事的機率一定是很高的
行車的觀念真的是太差了
再加上最後還踹人
沒救了

ponjiayulady wrote:
汽車不會被放大檢視?...(恕刪)


同意!!!!

一堆重機迷出來護航 不知道在護航什麼= =

怎麼超跑出事就沒有超跑迷出來護航 反而大家都是公幹超跑
您提葉少爺真的提得很好...

請問葉少爺事件發生過後大家在罵...是罵葉少爺還是罵葉少爺開的車??

請問有沒有人跳出來說開車的人都這樣所以要禁汽車路權並廢汽車?

跟這次的事件那邊不同看出來了嗎?

很明顯了不是??

ponjiayulady wrote:
汽車不會被放大檢視?...(恕刪)

剛剛網路上看到的法責解說,如果沒錯,就算小妹妹闖紅燈也是重車的錯

駕駛人先完成自己的注意義務之後才可以要求對方


既然有人提到小妹妹的違規,那麼來談雙方可能的法律責任,小妹妹未依規定穿越馬路,似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處新台幣300元罰鍰,因其為未成年人,由法代負責。故而,小妹妹違反的事項為行政不法。
再論重機騎士事項,按監視器畫面,疑似超速行駛,比照汽車可處1200~2400罰鍰,此為行政責任。但就撞傷人這部分,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且最高法院認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規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始可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84台上5360)所以,是駕駛人先完成自己的注意義務之後才可以要求對方,從這角度來看,最高法院是認為駕駛人是最有能力防果的。(雖然本人還是認為要看個案)但是面對本案疑似超速的重型機車,似乎在過失上無法主張信賴原則,縱使高舉被害人亦有違規的理由,也無法主張。故在過失傷害罪上應可成立。
最後就補踹小妹妹之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敗類,你贏了。如果她是我女兒的話,
我會跟你
一起去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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