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網路上看到的法責解說,如果沒錯,就算小妹妹闖紅燈也是重車的錯
駕駛人先完成自己的注意義務之後才可以要求對方
既然有人提到小妹妹的違規,那麼來談雙方可能的法律責任,小妹妹未依規定穿越馬路,似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處新台幣300元罰鍰,因其為未成年人,由法代負責。故而,小妹妹違反的事項為行政不法。
再論重機騎士事項,按監視器畫面,疑似超速行駛,比照汽車可處1200~2400罰鍰,此為行政責任。但就撞傷人這部分,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且最高法院認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規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始可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84台上5360)所以,是駕駛人先完成自己的注意義務之後才可以要求對方,從這角度來看,最高法院是認為駕駛人是最有能力防果的。(雖然本人還是認為要看個案)但是面對本案疑似超速的重型機車,似乎在過失上無法主張信賴原則,縱使高舉被害人亦有違規的理由,也無法主張。故在過失傷害罪上應可成立。
最後就補踹小妹妹之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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