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ektw wrote:那個能證明什麼?實務上光是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帝王條款就能讓你脫不了身 應該要說的再明白一點"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以致對方"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通通都有事死者為大受傷第二再怎秋丟也是要輸啦
這起事件其實很簡單小女孩違規穿越馬路 > 重機超速+違規行駛路肩 > 肇事 > 重機騎士出腳傷人儘管是雙雙違規,但小女孩的部分是相對並且絕對的輕微她在穿越馬路前有做到注意左右來車,已經盡一切可能去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了我想就小女孩的角度判斷她應該是認為用奔跑的方式穿越 "單線道" 這種不用半秒鐘即可完成的動作不會有什麼問題要是我也會這麼想 (雖然只要附近有號誌我是不會選擇穿越,寧願多走幾步的人)但卻料不到重機超速加上又鑽到路肩尤其鑽路肩這個部分已經超過小女孩原本的奔跑估計範圍,因此肇事而最可怒的當然就是把人撞倒還補上幾腳這件事成人被重機超速撞擊都是非死即傷,更別說是一個這麼小的孩子第一時間不趕快去看對方情況還補上幾腳,這哪招阿就算是對方違規引發的事故也不能這麼做阿,何況這個騎士自己違規更重大
還在講什麼路權小妹妹從路旁跑到路中到被撞總共花了快20秒一般有在注意路況的人,都會注意前面30到50公尺以楊畜牲的車速假設他沒超速,40公里來算每秒10公尺正常來說牠在撞上前5秒前就會注意到小妹妹已經站路中,她站了將近18秒。這是直線道路,而不是彎道,楊畜牲車速跟小貨車不同,小妹妹的位置不可能一直被擋著。小妹妹在楊畜牲沒超速的情況下,在牠180公尺外時已經從路旁走到路中了。所以牠這100公尺在看那?是不是在跟人比速,只注意速度表或同伴位置,而沒注意前面,只想超車?或者牠車速快到牠來不及看到小妹妹?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騎到住宅區還不用注意路況嗎?以為在牠家後院飆車嗎?加上那該死的2腳,就是畜牲行為,就像畜牲被攻擊會馬上反擊的樣子。
Adoker wrote:行人是很大,但不是無敵。我叔叔就是在這裡政府機關做這方面判別的,我今天稍早才問過他,如果在這裡(注意,是這裡,不是台灣),行人沒有使用斑馬線或是行人穿越道而直接穿越馬路,遇到汽機車時的問題。他說了,一般汽機車是都會禮讓,但如果真的撞到了,除非是蓄意,汽機車駕駛是完全沒有肇責的,行人要賠償修車費用。 希望台灣能進步到此.不然在台灣只能時速 1 公分開騎車.
我愛炸海苔 wrote:不可能...(恕刪) 是可能的!煩您尋一下"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要請您稍微仔細閱讀一下!因為我們的認知與法律或判決事會有落差的!路權是要強調公平與安全的!否則您每年開車繳稅,政府還給您不安全的道路你甘心嗎?今天您可能是行人也可能是駕駛!行人的命很寶貴?駕駛的也是不是嗎?您參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