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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plusv wrote:
1.
我上文(#446 樓)所說的是人.

2.
你說的"行人擁有絕對路權這點是無庸至疑的",
我不認同,
那人可以在/鐵軌上亂走/馬路上亂走/高速公路上亂走/....

重機及小孩,2 者都有錯.


1.我的前提是"在某些國家"

2.鐵軌不必說,那只能給火車走,除非火車故障
沒事去走鐵軌記得是有法規規定禁止的,我沒記那麼多,高速公路亦然
記得之前有個普通機車騎士騎上高速公路結果被撞死,後來不知道判得怎樣了
有興趣你可以去查查
馬路上亂走,很抱歉,你還是要讓他!不能因為他亂走就能撞他!即使是睡在馬路上(前一陣子跨年的案例)
同本案即使小妹妹有錯,那姓楊的依然不能踹她!
大家說的"路權"是在法規規定上可以行走的前提之下,請你不要無限上綱

不如說鋼鐵人或超人在天空飛會侵犯到飛機的航權算了!
jerryred168 wrote:
這樣說好了!以下您依...(恕刪)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第一點在於,我們不討論你所假設的任何問題,那只會模糊焦點
我們只針對這件事的路權做一個分析及探討

如同我之前所說的,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你要討論因果關係我也很樂意一起參與討論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該重機駕駛本該就注意前方車況,當前方汽車已經煞車放慢速度
甚至停下來,重機駕駛本當就應該減速以注意前方車況,而不是
未經查看就加速超越前方車輛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違規從右方超車,才導致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而造成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道路交通規則第7-2條: 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才導致撞擊事故發生 --> 明顯過失

以上三點皆是非常明顯的因果關係,也是100%的過錯責任

反觀,就案發當時,我看不到小妹妹的侵權行為;如同我之前所說的
小妹妹的侵權對象乃是那部停下來等她過馬路之汽車,並非該重機駕駛
請仔細看影片,此時在那個事發地點,重機駕駛是無權從右側超車
所以,我認為你的辯論是錯的;不然,你可以就法條上來指出,該小妹妹侵犯該重機騎士何種權利 ??

該重機騎士在此撞擊事件中,不但違規且侵犯小妹妹的路權 (小妹妹有行走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
但是該重機騎士並無行駛於路面邊線外之權利),甚至還犯了過失傷害罪
美家的卡卡 wrote:
那些說小妹妹侵犯路權的,我也覺得看待事情太過偏頗,拿著雞毛當令箭,
以為有路權就有傷害他人(不是指踹)的權利,根本就是錯誤的觀點
今天小妹妹如果是在高速道路上穿越,機車騎士反應不過來是有可能的
但今天事發地點是一般鄉鎮市區,還怪小妹妹的人真的心態都有問題


對,沒錯

可以說,那裡就是小妹妹生活的地方

你一個外地來的騎士,本來就應該尊重當地居民的的生活

小心駕駛,減速慢行

結果你不是,把社區馬路當賽道,胡亂超車

撞到人怎樣都說不過去

我一直認為

重機騎士該學習尊重人了

尤其是對你們假日出遊地點的社區居民

降低噪音,降低車速

要解放轉速表,請等到進入山區之後吧
過失....
故意吧...
前者過失
踹人故意
是否競合...
該是以二行為論
所以 二罪....

oceand wrote:
我發現很多人都會錯意了,樓主根本只是單獨把路權提出來討論而已。我完全支持樓主的看法。
在歐美國家,行人最大,行人的路權也最大,因為行人是弱勢。...(恕刪)

行人是很大,但不是無敵。
我叔叔就是在這裡政府機關做這方面判別的,我今天稍早才問過他,如果在這裡(注意,是這裡,不是台灣),行人沒有使用斑馬線或是行人穿越道而直接穿越馬路,遇到汽機車時的問題。
他說了,一般汽機車是都會禮讓,但如果真的撞到了,除非是蓄意,汽機車駕駛是完全沒有肇責的,行人要賠償修車費用。
事發地點為 埔里 中正路 北往南
GPS: 23.973774,120.962855
https://maps.google.com.tw/


小弟由另外一邊(南往北)看這個路口, 是 T 形巷道口

此處並不是雙黃線, 雙黃線是中斷的 , 也不是單黃線 , 那是網狀格的外框
因為連白線也是中斷的
也就是說, 此處沒有劃分雙向車流的車道線
所以, 這是可以穿越的路口無誤
請看圖


小妹妹絕對可以由此穿過馬路, 如果因此被罰, 建議要去訴願

楊男的重車, 應該在汽車的後面排隊 , 它根本不應該出現在白線的右邊 (外側)




Kao0911 wrote:
不如說鋼鐵人或超人在天空飛會侵犯到飛機的航權算了!




不是侵犯飛機的航權
是未經許可,侵犯國家空權
飛行是要提出計畫申請的
herblee wrote:
小妹妹絕對可以由此穿過馬路, 如果因此被罰, 建議要去訴願

楊男的重車, 應該在汽車的後面排隊 , 它根本不應該出現在白線的右邊 (外側)


原來那邊是個路口
那麼就更明確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3條第2款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基本上黃色網狀線外面格子算是路緣延伸線,對照影片,七歲女童平均身高大概110公分,到網狀線應該還不到三公尺,是可以合法從這邊穿越馬路的。

到這邊應該就不用再爭女童有沒有路權了吧...


sinfulseal wrote:
2013-01-22 15:26 by sinfulseal今天!假如沒有踢那一腳~這事情就簡單很多了

從兩個方向來看
行人的部份、明明就看到有車來了、為何還要衝?行人應該有一定比例的責任!


(如果你有看影片和其他人的討論,小妹妹是因小貨車禮讓行人通行,而快速過馬路的,機車騎士是從右邊抄小貨車的車,行駛路肩發生事故的.....)
Adoker wrote:
行人是很大,但不是無敵。
我叔叔就是在這裡政府機關做這方面判別的,我今天稍早才問過他,如果在這裡(注意,是這裡,不是台灣),行人沒有使用斑馬線或是行人穿越道而直接穿越馬路,遇到汽機車時的問題。
他說了,一般汽機車是都會禮讓,但如果真的撞到了,除非是蓄意,汽機車駕駛是完全沒有肇責的,行人要賠償修車費用。...(恕刪)

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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