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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好在小女孩沒死。
我認為
重點不是路權,是那兩腳。
各位大大偏掉了。

不知道司法如何判決??

jerryred168 wrote:
肇事委員會及檢察官都...(恕刪)


我不太認同你的說法,
發生事故本就該討論雙方之責任

就影片來看,該重機騎士的過失就有三項:
1. 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
2.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
3. 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在就路權來看,該重機騎士在路面邊線之外,本就無行駛路權之說
但小妹妹卻有使用路面邊線外之行走權
之所以發生意外,還是得討論侵權之因果關系
就過錯責任原則來看,相對於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而言
,過錯是歸責的最終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該小妹妹違規過馬路是事實,但她侵權的對象乃是停下來等她通行之汽車(如我之前所述)
但是,這並不代表在這起事故中須負責任 (因為過馬路之違規所造成的侵權行為的對象,
並非是重機騎士)

在這起事故中,我們所看到的是該重機騎士嚴重侵犯該小妹妹的路權,過錯歸責主要是在該重機騎士
如果你真的堅持在這起事故中,小妹妹該負起責任
那麼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請你指出該重機騎士如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亦或是,你可以就法條指出小妹妹在案發當時,對該重機騎士的侵權行為是 ?

就因果關系來看,我只看到因為該重機騎士的違規,嚴重侵犯該小妹妹的路權
jerryred168 wrote:
要封鎖連我的一起封吧!
我想已經提醒您您的圖有缺號誌及斑馬線!
您還是不改!
讓讀者誤以為這就是事實!
聽不同聲音才知道世界的闊!
看來您是不苟同斑馬線100公尺這件事!
就算有警方已開罰這個事實!
如果要當義和團般的討論!
請便吧!...(恕刪)


小弟在 227 樓, 用 Google map 量過, 由7-11 事發地點為 埔里 中正路 北往南
GPS: 23.973774,120.962855
到有號誌及人行道之 信義路路口 , 正好100m
但是空照圖要比幾公尺, 並不是很準

要實際量過才算

條文是說,有"人行道" 的範圍 100 公尺內
人行道本身有寬度 ,由那一端量起 ???
"範圍內" 是劃圓周?直徑100m? 還是行人行走的距離 ? 還是直線距離 ?
這個例子正好大約100公尺左右
方法不同, 是可能會超過 100 公尺的

還有, 7-11 旁有巷子,巷口有黃網區, 在此處雙黃線中斷, 只有單黃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417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12 月 06 日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
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所必需,與憲法尚無牴觸。依同條
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人穿越道
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
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係就上開
處罰之構成要件為必要之補充規定,固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惟行人穿
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
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
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
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還在爭路權 對錯 ?

這是人性的問題

在糢糊什麼焦點

出來 讓人撞倒 再踹一腳

一腳就行了 看要斷腳還是斷手

有這種心和氣量的 再講

不然剩下的都嘴炮


今天如是當事人或自己家人被撞和輾過去

還能有心去幫騎士爭路權再講吧

不然鬼遮眼的瞎話 鬼話 還是留著上墳說


平心論之

騎什麼

人權 路權

傷者 打人 謀殺

都是兩碼子的事

今天垃圾用走的也是會踢人 打人

混在一起談 是要和恐龍法官比恐龍嗎 還是和人渣比冷血??

aries405 wrote:
談路權很冷血,但我之所以提這個東西,是因為有些人完全漠視了行車上對人(或說生命)的尊重與謹慎,只能用這種不帶感情的論述告訴你們,你們所謂的合法性,完全是大大的荒謬。


嘿嘿,在這個白紙黑字最好用的社會上,講到路權一點也不冷血。
但是司法很容易受輿論影響,沒路權的肇事者很可憐就給他一點補償是很常見的事。
一般人又覺得上法院是很麻煩的事所以不上訴,變成現在這樣有路權也是要賠的狀況。
我是認為騎士踹人和小孩子有沒有路權是兩碼子事,事實上到法院也是這樣分開來判決的。
想到交通部(就是交相通賊部啦,響應01正名運動)可以拿這件事大作文章就覺得心裡很嘔。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絕對路權 好像有待商榷

鐵路夠絕對了吧?!

夜間視現不佳,過平交道 前車掉落刺狀物 ,害後面托拖車。破輪卡平交道 ,緊急反應 ,發生火車拖車小碰撞,

當然有行車記錄器 拖車司機有錯嗎? 行車佳記錄器沒拍到掉落物車車牌 但現場明顯有一堆掉落物

火車有絕對路權吧?

高速公路地震 汽車打滑 後車緊急煞車 後車追撞 都有行車記錄器

全省都有因地震零星車貨禍 請問後車可以說我有絕對路權嗎? 前車甩尾危險駕駛害我追撞



前方有路況 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有過失

入境隨俗 騎去太平山 ,撞到台灣黑熊犁田, 要不要伸請國賠 ,保育動物沒保護好 保險公司會不會賠你重機維修費?
Hummi bluetooth speaker

jerryred168 wrote:
肇事委員會及檢察官都會依據當時的事故過程
而非只有撞擊點!
很多人以為女孩已在道路外所以無責!(除非他是站在那不動!)
肇事委員會及檢察官這麼好騙!
肇事委員會及檢察官一定會問的問題:
你當初怎麼發生事故的?
妳是女孩你怎麼回答!?
(已經有影片了!誰敢睜眼說瞎話!)
跑過來的撞到的!
簡單說肇事過程是動態!
所以說路肩達陣說法是難以服人的!
穿越這字應該不難理解!
為何要曲解他呢?
責任從他穿越開始到被撞擊都是!


+1.

這位大大的說法比較合理.
☆ 私人訊息直接刪除不再回覆 ☆ 願望 : bovuhPPjMnEfkyhggnsJdABaLFPuhXT4
傳到國外去了,外國人 也看不下去 ,車子 是很貴 ,但 真的 太超過了... too far!

逍遙風 wrote:
我不太認同你的說法,...(恕刪)

這樣說好了!以下您依常理直覺不要遲疑的回答!是或不是
未繫安全帶易造成行人傷害OX
汽機車未依標線行駛會危害行人OX
行人任意穿越快車道易產生事故OX
我這樣敘述是凸顯肇事的相對關係!
有些違規危害的是駕駛自身!(如未戴安全帽)
有些違規會危害的用路人與自身安全!(此案如是)
所謂侵權就如同字面上侵害他人權利!
此案簡單的說!
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不應有行人穿越!
機車在平面道路上雖未依標線行駛危害的應是車輛而非行人!
行人也不是走在慢車道或大家所謂的路肩!
行人從跨越那一刻就已侵犯路權一直到事故發生!
我們必須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


那來看你提的法規
道路交通規則第94條: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因視覺限制與機械慣性!行人又是奔跑!你要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自由心證吧!換是我騎車應該也會被撞到或自摔!
因為太突然要怎麼注意呢!(看肇事委員會要不要採信)

道路交通規則第47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
從相對關係與因果關係來看!我認為與事故發生非必然!

這是我的看法!您參考參考
為什麼法官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案例
主要是不能讓人有 "騎機車有路權對於侵犯路權的違規人士可以任意傷害而無責"的觀念

機車騎士有路權,但是在鄉鎮市區內,時速限制為40公里,為何?
就是因為那是人口居住密度高,隨時會有人在道路旁出入或是其他緊急情況
所以低限速,讓騎車開車人士有足夠的反應條件避開特殊或是緊急路況

今天你在雙向只有單線道的鄉鎮市區超速超車,還說是因為小妹妹違規所以你才會撞上
對不起,我覺得這個論點完全站不住腳
完全適用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那些說小妹妹侵犯路權的,我也覺得看待事情太過偏頗,拿著雞毛當令箭,
以為有路權就有傷害他人(不是指踹)的權利,根本就是錯誤的觀點
今天小妹妹如果是在高速道路上穿越,機車騎士反應不過來是有可能的
但今天事發地點是一般鄉鎮市區,還怪小妹妹的人真的心態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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