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es405 wrote:
我想聲明一下,您過度...(恕刪)
首先~很開心看到樓主願意注意到小弟的小小意見
當然我最後一句的說法是很偏激的想法~對於這不妥當的說法我願意收回並跟您道歉~對不起
我想說的是...絕對路權就是絕對路權...這觀念也推行很久了...
就像直行車的路權優先於轉彎車...主要幹道的路權優先於支道...
但是法律上並沒有臨時路權或通過權(這部份小弟尚未詳查請見諒)的規定...
有的只是社會秩序與公民道德上的規範與認知罷了...
或許您提到的是一般行車上的默契與習慣...但這也並不表示就可以代表法律
當然我們可以用宣導或其他方法來傳達這些好的默契與習慣...
但是是否應該先說明這是一般觀念或個人見解呢?既然有附註..是否考慮放在較顯眼的地方
看到很多人對於樓主精闢的分析感到認同並迫不及待的想分享出去...
小弟擔心的是會不會有些人就誤以為這些是法律有規定的~
到時候發生類似情形不就吵的更凶?
說到這裡~相信樓主可能會有些不舒服...小弟先說聲抱歉
當然您提倡的觀念小弟對於某些部分是絕對贊同的!!
也非常欽佩樓主願意分享這些觀念!!!只是如果可以在更周延點會更好喔
畢竟網路平台取得及散佈資訊太簡單了..小心為上呀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可見得大家開車騎車都很神,能夠準確的預知在一百公尺外的路口有行人穿越道,或是眼力很好的在高速中確認行人是否站在分向限制線上,所以可以很放心的高速通過交叉路口。換個角度,只要知道百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就可以橫衝直撞對路上行人無視?!
另外大家拿來說嘴的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基於以上條款,大家可能會希望住家附近路口一百公尺內不要有行人穿越道,或者過每個交叉路口的行人,都要前後親自確認該路段百公尺內是否有行人穿越道。原本設置行人穿越道保障行人的美意,反而會因為此條款給扼殺了。
大家講得頭頭是道,實務上做得到嗎?
Bryan Factory wrote:
路權是交通秩序的依歸,人性呢?
http://www.autonet.com.tw/cgi-bin/view.cgi?/news/2013/1/b3010453.ti+a2+a3+a4+a5+b1+/news/2013/1/b3010453+b3+d6+c1+c2+c3+e1+e2+e3+e5+f1
然而另一則在2012年9月間的新聞報導中,卻有一段影片看
了令人更是從心裡大聲叫好,畫面影片是一位載著女兒的
母親,在交通擁擠的尖峰時刻,發現了一位正在斑馬線上過
馬路的老人,因為腳程速度不夠、無法在通行時間之內離開
路面,反而因此而掩沒於車陣之中,此時婦人見狀立即將機
車停放於路中間(擋住後方車輛)下車帶著小女孩一起將老
人家護送過馬路,然後再回過頭來騎車離開!
在這裡要與各位讀者分享的是,這兩個事件都是行人穿越馬
路所引發的問題,照〝理〞來說這兩個案例的行人都是站在
比較弱勢的部分,第一個案例中的小女孩違規穿越馬路無庸
置疑,第2個案例的老人家雖然在行人穿越道上,但是依照當
時的狀況恐怕應該是要退回路旁才是,只是川急的車流在第
一時間便將他包圍、機車/汽車不斷的從他前後左右經過,才
讓他一時之間不知所措,所幸最後在婦人充滿愛與勇敢的動
作下,才免於悲劇的發生。
路權!雖然是法理上在發生交通事故之時主要的判決依據,
但縱然你是對的(或是錯的相對較少)難道就應該〝得理不
饒人〞!?別忘了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究竟誰對誰錯可
不是你我隨便說了就算!然而最重要的是,人性、對愛的付
出可別因此而被抹滅了!
我很認同該文章作者說的"情與理"
講難聽點不知道14歲以下小孩有豁免權嗎?
依照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害楊先生走了,刑法的過失致死或是過失傷害也是不罰
最多裝皮皮,民事賠一點錢....
所以路權有用嗎?你還要搶嗎?耍威風不停嗎?
出了事情是要自理的要不到陪的
大人跟小孩老人鬥法律是沒贏面的
人家是穿了金鐘罩鐵布杉
我管你路權對不對
大家都當過小孩漫遊在街頭
大家後也會老走很慢走不動
同理心 讓一下老弱婦儒會慢很多嗎?
土城加藤鷹
但是在重機飆車的情況下,撞到人
我一點都不會認為什麼路權不路權的
十次車禍九次快
你想要飆多快那是你的問題,重點是你有沒有
足夠的反應時間去面對突然發生的意外
鐵軌只有火車在走,但是還是有人、車
在平交道被撞到,問題是什麼
就是搶快跟未注意以及自我的認知
整起事件就是重機飆太快,老是把責任
推給一個不懂法律的5歲小女孩,冠上
法律條文,你他x的你5歲的時候,搞不好
還在那邊吃奶包尿布,連注音都還
沒學到,一堆人還想把罪推給小女孩
你們現在是在欺負年紀小、不懂事
的嗎?那麼這麼多護衛團的
是否也能讓我撞一下再補你兩腳
反正我年紀比你大,而且我騎車
就像你們說的有絕對路權
大家不爽是因為不對還要硬凹
重機族如果這麼不能讓人講
那很顯然就是一群自以為高傲
的族群,那麼請讓人家看到驕傲的一面
而不是都是別人的錯,我們都是很乖的
。
KESA28493 wrote:
我想其他網友爭議的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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