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我不騎重機 也對騎重機的騎士們沒有歧視但是 我每天上班的快速道路所見 守法的重機騎士 比例 低到好笑要不亂鑽 把自己當機車 要不走路肩 爭路權的時候 把自己當做車輛遇到 交通壅塞 立刻又把自己 當機車這種標準 想要上國道 真的 不要再搞笑了不要怪 政府不開放 是重機騎士們自己搞砸的 真的怪不了別人
superleon13 wrote:重機族上國道簽死亡無...(恕刪) 如果真的開放又免責, 看到重機滑倒直接壓過去就好, 反正免責, 死一個少一個你們這種心理變態族其實心裡打的是這個算盤重機族!?我有汽車又有重機算哪一族?
superleon13 worte:superleon13 2019-08-28 16:24 21樓兩輛汽車相撞,有很大的機會是兩輛車裡面的人都沒受傷,一輛機車和汽車相撞,大部分是機車人受傷,不然我們來撞看看誰受傷。 卡車跟汽車相撞,大部分是汽車死亡,不然我們來撞看看誰死亡。況且卡車上國道是討生活,汽車上國道大多只是通勤跟出遊而已,開省道就好啦。
ik0306 wrote:你這言論拿死四輪汽車...(恕刪) 我不知道別人是什麼心態....不過重機要是在違規..導致自己受傷或死亡..那也怨不得..別人也不應該來負擔你的違規行為所帶來的責任..所以是我..的話重機違規倒地那就自己保佑..我不會閃也不會去躲..因為我沒那麼好反應..為了閃倒地的重機..去害到別人的行車生命安全..那我是不會幹這種蠢事,一個肉包鐵..一個鐵包肉..怎麼樣重機也不會贏..自己自求多福吧..
tansywen wrote: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恕刪) 你也真會扯!世界各國法律以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主。海洋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德、法為代表。台灣和德國同樣是大陸法系,德國法律中的過失理論我就不多說,簡單舉個例:A車行經一輛停放路邊的B車,旁一輛自行車騎在路邊,準備從兩車中間穿過。結果停在路邊的B車突然發動移動,自行車騎士被迫偏向路中並被行駛中的B車撞死。A車司機引起這個結果的可能性,是在法律允許的危險範圍之內的,因為A車司機可以相信B車司機也會合法行為,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根據德國刑法保護目的理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A車司機的過失行為不應受到處罰,因為具體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在行為人違反的注意義務規範的保護範圍之內。但是台灣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過失定義,卻是A車司機看到自行車準備穿過兩車中間,屬於「應注意、能注意」,對於B車司機突然發動移動,沒有及時做出應急措施,叫做「未注意」,必須承擔過失責任,除非A車能舉證排除「應注意、能注意」,才能避免刑責。台灣法律是A車必須共同承擔因為B車違規所引起的過失責任。在同樣大陸法系德國,法律保護A車。A車自身沒有違規,且基於信賴其他車輛不會違規的情形下,沒有義務承擔因為B車違規所引起的過失責任,也不需承擔舉證「應注意、能注意」的義務。如果台灣和德一樣,法律能保障汽車駕駛人基於信賴的原則,汽車駕駛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違規和不會有身體異常造成行駛間危險、信賴政府會維護好道路和沒有造成危險的掉落物、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不會違規」,在自己沒有違規的情形下,不需要承擔別人違反法規所帶來的不可預期的後果,那當然就沒有問題了。因為台灣的法律,並不保障沒有違規的駕駛人,反而要合法的駕駛人去承擔、舉證許多所謂的「注意義務」,這才是許多人反對機車上國道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