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夫@ wrote:
重點應該擺在於要求修改法令,
舉凡重大傷亡交通事件判決要有多位陪審團決議
這就是我們不足的地方,台灣是歐陸法係,陪審團機制多為英美慣例法系,既然是歐陸法系,就是取決於何者行為合法、何者行為非法,然而台灣的交通判例往往不是那麼回事,充斥者人死為大等錯誤思維,以及應注意未能注意這種牽脫罰則。
法律是用來保障守法者,不是拿來同情肇事者。
Daniel789002 wrote:
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人這樣消費,你心裡做何感
如果是我家人自摔釀禍,造成其他合法用路人的損失,我會負起賠償責任,
如果是我騎重機摔死害到其他用路人,請轉告我家人賠償,並在我的輓聯上寫個"死有餘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