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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過彎撞對向砂石車判決與爭取上國道。

@潛水夫@ wrote:
重點應該擺在於要求修改法令,
舉凡重大傷亡交通事件判決要有多位陪審團決議


這就是我們不足的地方,台灣是歐陸法係,陪審團機制多為英美慣例法系,既然是歐陸法系,就是取決於何者行為合法、何者行為非法,然而台灣的交通判例往往不是那麼回事,充斥者人死為大等錯誤思維,以及應注意未能注意這種牽脫罰則。

法律是用來保障守法者,不是拿來同情肇事者。


Daniel789002 wrote:
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被人這樣消費,你心裡做何感


如果是我家人自摔釀禍,造成其他合法用路人的損失,我會負起賠償責任,

如果是我騎重機摔死害到其他用路人,請轉告我家人賠償,並在我的輓聯上寫個"死有餘辜"。

Pan.tc328 wrote:
不起訴就是在檢察官...(恕刪)


在台灣,難說喔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53865
案件還在"偵辦"階段,不要太早下定論~

文中有提到 陳姓駕駛 "暫時" 將依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辦",詳細車禍肇事原因待交通隊釐清責任。

法律"原則"上會保護守法的人,除非你有背景(真的會有影響)

因此你不用太早宣判~

只要砂石車駕駛經"分系結果或鑑定"無肇事責任,那不論是刑事~民事,都不需負擔任何責任,還可以要求賠償

但前提是砂石車駕駛無肇事責任,看新聞無法瞭解,要待交通隊調查釐清責任,不能只看片面就下定論

至於車輛於路上行駛,本就會有風險,汽車也一樣

車也會撞人,酒駕修幾次了,國道天天有事故,二次事故滿天飛,重車事故汽車也有,這你就裝沒看到,怎不檢討一下?

如上述和重機上國道等問題~

爛的是人,不是車,要淘汰的是不良駕駛與騎士,而不是車種

還有犯罪與偏差行為具專屬性,不能因一人犯罪就無限上綱的"牽拖"其他守法的騎士

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與他人無關,多少都一樣

他人殺人放火,所以我也殺人放火?莫名其妙

這種做法就像~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管病灶,是一樣的


舉雙腳贊成....我是白牌125...也可催到100....還我路權!!!
這就跟以前在富士康工作,會想跳樓換錢是一樣的道理

若改天我覺得生無可戀,當然不要跟傅達仁先生一樣浪費300萬啊

一定是找那種開車很討人厭的,愛逼車的,強燈的,愛鑽的

多划算啊…總之…死者為大呀。

若真的責任完全是機車,那麼大車司機就是受害者,應該收到賠償

火車司機也有承受這種人生陰影的悲傷
請問小烏龜下閘道倒車被大車撞死怎麼辦?
這個情況並不是重機才有
保障守法的觀點不錯
腳踏車上高速我也沒意見
不過台灣法律不保障守法的人
所以 會叫的人特別多
我完全讚成版主,
我反對機車上國道,
反對噪音⋯
確實有的時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在於生存機率,像那種前方有事故突然剎車追撞的不在少數,很多時候這種狀況如果中間夾的是重型機車生存機率很低吧。

人總是有貪快的時候,這是基本的人性,很多時候雖然法律有規範了,但擋不住人性基本的需求,而且重機油門多少都會引誘騎乘者想要釋放一下。

我認為不如把機車專用高速公路用好,可以不用一路台北頭連到屏東尾,分段的做,收取道路使用費,台灣使用機車的人數這麼多,這樣收入應足夠支撐道路建設養護費用,除了彌補那些遲遲無法上國道的心理外,也算是政府有在重視機車族,順便對國道的汽車車流多少有減緩作用。
台灣司法常見多重標準
縱火致死要判死刑,但虐童致死的卻免死,連續性侵犯都還可以假釋,不都是這些法官雙重標準的結果
法條常見的刑期如 1~7年、5~10年等,在雙重標準的司法環境下,是否顯得法官的彈性太大了
都有明確犯罪事證了,法官還可以酌情量刑,那每個蓄意犯法的人都說自己有精神疾病就行了
只要你熟法律及判例,遊走在法律邊緣是非常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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