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q0049 wrote:您自個也講了,一般道路也是這樣,要不要連省道縣道也禁行機車就好?違規用取締來處理,怎會跟道路通行權扯上關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要「能注意」,這法規本身沒問題,若嫌法官判決恐龍,應該推動國民參審、恐龍法官淘汰機制,怎會用這些理由,來限制「臺灣數量最大宗」的車種道路使用權呢?
在快速道路 在一般道路 都是這樣
鑽來鑽去 呼的一聲就往車縫裡鑽
自己不要命沒關係 不要害別人
現在還有一堆恐龍法官
只會以該注意未注意 來作為衡量標準...(恕刪)
政府懶得用更細膩的方式管理,全面禁止就是最便宜的管制方式,政府發懶,人民不但不督促還幫著講話,難怪國家不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