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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境遊覽車逼車 - 11/7 (491-EE)


mosfet32 wrote:
其實說真的 重機有...(恕刪)


你開哪國駕照?右駕?

mosfet32 wrote:
其實說真的 重機有...(恕刪)



挖~~你有看清楚整部影片嗎??

這樣發言,真的有點誇張。



zcs0125 wrote:
趕緊隔出一台車的安全阻擋距離,我認為這屬緊急避難。(恕刪)

交通法規也許不這麼認為,樓主就算被逼到路肩,正確做法應該退至遊覽車後,
再由左側車道找機會以正確方式超車,
而不是以這種未打方向燈方式直接由路肩連超兩台車,
這點可看出來當下樓主也有拚回來的意氣用事意味,
在交通法規上,一碼歸一碼,不能說別人違規我也擺爛,
畢竟肉包鐵要跟鐵包肉的大型車尬,
出事的話,結果誰吃虧?
當然檢舉結果最後認定還是以相關單位說了算!
ssru486 wrote:
支持檢舉惡意逼車!
我剛牽車第一次上快速道路時,順順的保持80維持在外側車道,當時還沒裝行車紀錄器,老遠我就打方向燈準備下閘道,過了槽化線之後心想TMB的遊覽車居然剪過槽化線硬擠進來閘道內,雖然說沒被嚇到,但是歸覽趴夥還是止不住,並排著掀開鏡子死瞪著司機只差手指沒伸出來!!!

支持!

不用罰單教訓無良職業駕駛人,他也不會感謝你
只會繼續在路上霸凌別人

哪天,運氣不好,受害的就是自己、家人
19847367 wrote:
看了你的影片後,
要檢舉請切記別同時附上前後行車紀錄器阿,
你附上前後影片還可能會被想吃案的員警刁難,
你前後的時間差異這麼大?怎麼證明你的時間是對的

吃了案,就不用辦啦;好警察,不吃案?
一般網友,又不是”阿凡達”製作團隊,要怎麼偽造影片?

想辦案時,隨便找個人證,都可以多弄死一個人...

請參考:中央社:證據不足,徐自強案逆轉

『當時的台北市警局長黃丁燦、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內湖警分局長林德華和死者家屬及檢警、法醫,一同前往汐止汐萬路3段山區,找到黃春樹屍體。警方宣布破案。』

『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如果照你說的方法且不能用到路肩,那遊覽車在逼近重機騎士過程中(可能遊覽車認為他只是超完車回到車道中),而重機騎士發現遊覽車逼近但減速幅度不及遊覽車靠近的速度,重機騎士很可能被遊覽車的車尾掃到,了解嗎?

neocavort wrote:
交通法規也許不這麼認為,樓主就算被逼到路肩,正確做法應該退至遊覽車後,
再由左側車道找機會以正確方式超車,
而不是以這種未打方向燈方式直接由路肩連超兩台車,
這點可看出來當下樓主也有拚回來的意氣用事意味

SteveMcGarrett wrote:
重機騎士發現遊覽車逼近但減速幅度不及遊覽車靠近的速度,重機騎士很可能被遊覽車的車尾掃到,了解嗎?
(恕刪)

你恐怕連基本防禦駕駛概念都欠缺,
遊覽車逼車角度為車頭右切此時車速一定超過機車速度,不然如何逼車?
此時遊覽車車尾在左側內側車道端如何掃到機車?
就算機車駕駛被逼到路肩,遊覽車回正車尾也不可能右偏超過分道線跑到路肩,此時機車適當減速才是正確自保之道,
樓主當時有沒有火大而意氣用事,心裡應最清楚.


是的,大濕說的是,我只知道如果換成是我,被逼到火大且意氣用事的話不是這樣的表現。如果火大且意氣用事應該是極力的想找遊覽車駕駛理論,而不是一直與遊覽車保持距離,反正講再多都抵不上大濕的肉包鐵理論。

neocavort wrote:
你恐怕連基本防禦駕駛概念都欠缺,
遊覽車逼車角度為車頭右切此時車速一定超過機車速度,不然如何逼車?
此時遊覽車車尾在左側內側車道端如何掃到機車?
就算機車駕駛被逼到路肩,遊覽車回正車尾也不可能右偏超過分道線跑到路肩,此時機車適當減速才是正確自保之道,
樓主當時有沒有火大而意氣用事,心裡應最清楚.
以防衛駕駛的角度來看, 是要退讓到後面的

我當下超過去是想說以機車的靈活性可以離他遠一點.

前面他已經逼車, 如果退到後面, 不超車的話, 後續會不會急煞或停車造成我行車安全疑慮很難說.

或是要切到左側車道超車, 他會不會又逼我一次?

後續不管超或不超都會有疑慮, 寧可先超到前面, 然後離他越遠越好


michaelcha1989 wrote:
以防衛駕駛的角度來...(恕刪)

個人覺得你的判斷是對的,你可能自己也沒注意到,後面車超多的而且可能還不慢,你如果減速切入,這時他故意急煞你就慘了,
很多人喜歡事後諸葛,防衛性駕駛是沒錯但是他的理念應該不包括蓄意要傷害你的人,記得當一個人要殺你是不會讓你算到的。
防衛性駕駛是風險管理的概念,永遠都有新的方法,你既然有考慮到可能被追撞那代表你已經有防衛性駕駛的概念,
今天要是你判斷錯誤出事責任最重的也是遊覽車。

其實我個人非常不喜歡台灣喜歡檢討受害者的文化.....

wetty wrote:

『當時的台北市警局長黃丁燦、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內湖警分局長林德華和死者家屬及檢警、法醫,一同前往汐止汐萬路3段山區,找到黃春樹屍體。警方宣布破案。』

『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我只能拿我本身的案例,前後鏡頭時間不符合就是有機會被退件
況且我前後鏡頭差異不到半小時,這樓的影片差了整整一天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888052&p=1#6125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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