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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cc以上紅牌大重 之 小紅牌


發呆的趴趴熊 wrote:
原來~您有世界觀真是令人敬仰......
小弟這井底之蛙讓您看笑話~真是抱歉.....
不過~像我的"街車"...前小牌是黏貼在"其中一邊"的前叉...
那一定會有很多死角看不到或拍不到......
交通部怎麼可能沒有考慮到呢?!
小弟無知...還請大哥解惑...


孔子說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承認自己是是井底之蛙就不是無知,還算是有救的啦,不用跟人家說抱歉。

台灣的法律規定爛的地方不在於要求貼前車牌,多的是要求要貼的地方。台灣法律爛的地方是不規定貼在哪,只有講一個很模糊的貼在「明顯適當」處,所以大家就隨意貼,強制規定像新加坡那樣橫貼在車頭前方那就沒事了。
fresatg wrote:
台灣參照地方與中央的分權制度
中央轉完,地方不執行也沒轍
執行擱置本就各部門權利,只有各地方與各部門政務官能夠決定是否擱置
在地方政務官首肯前,任何的附加決議都無法律務實
要不紅牌早在高公局爭議前早該上國道

中央通過的法案地方不執行,中央不是沒有辦法。
有很多手段可以要求地方照實執行。
不要拿美國來類比。美國是聯邦,我們不是。
聯邦跟地方自治是完全不同概念的體制。
聯邦內的洲甚至可已有自己的軍隊。台灣的地方縣市可以嗎?
回到高速公路的問題。其實也跟地方自治沒有關係。
討論這問題要先搞清楚台灣道路養護跟管理層級。
國道:中央管理。權責單位是高速公路局。
省道:省政府管理。凍省後省道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
縣市道:各縣市交通局管理。
台灣高速公路的等級都是是國道。高速公路要不要開放給大型機車通行,
只要交通部允許即可。地方政府無權決定。而大部分交流道下去銜接的
也都是省道。目前也都是中央政府在管理。交通部還去問地方政府要不
要開放根本就是個假議題。而且當時被提及反對的幾個縣市,也都澄清
說他們都會配合交通部辦理,也說明他們無權決定。交通部如果認為
這件事實在滯礙難行,當初在修法的時候就應該堅決的反對。而不是
看著修法通過,公布實行後才搞這種假議題。交通部被打臉後,現在
就是來個相應不理。

bulibi wrote:
孔子說知之為知之,不...(恕刪)
只有講一個很模糊的貼在「明顯適當」處,所以大家就隨意貼

所以產生了很多爭議
監理單位不管
只給車主一張貼紙
要貼哪車主自己想辦法
騎士貼在自己認為明顯適當處
但是警察卻認為這位置不行


orea2007 wrote:
中央通過的法案地方不...(恕刪)

台灣的縣市分權如同美國的州郡市一般
至於國民兵,那不過是憲法是否保障持槍的不同
那可不是"州軍",而且必須受聯邦政府(中央)認可才能夠提高軍火持有的級數
自組準軍事警備團在台灣縣市也有權利(議會擠得出錢的話,到最後都是跟中央討預算加強警備預算)

養路分權說的很簡單,但地方器具物資與人手調配卻是要地方有一定程度的支援
要不然美國聯邦法或州法都有強制向下級單位強制要求執行的權力與方法
但只要地方下級單位故意做出不配合,或表示執行有難度之類的不配合聲明
中央政府就必須派人花時間協調,或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安撫雙方
更何況省道與快速道路依然有部分在地方權責內

在與地方"花時間"協調完畢後,地方的也聲明同意
但高公局的爭議卻還掛在那邊,所以就繼續卡而已

dyingjustice wrote:
鬼島也只能跟那種國家...(恕刪)

也對
fresatg wrote:
台灣的縣市分權如同美國的州郡市一般
至於國民兵,那不過是憲法是否保障持槍的不同

不一樣。
聯邦制度是原本的獨立國家組合成一個國家。
然後把某些權力適度的移交給聯邦政府。
州內事務州政府的主導程度非常高。
軍隊不一定有,只是要說明州政府的權力很大。
但台灣的地方自治是來自原來領土因為幅原廣闊,
因應各地風俗名情甚至氣候不同才將部分事務下放
給地方自行決定。地方政府的能主導的程度不高。
地方政府的權力也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
所以我們可以做縣市整併或是省轄區域的調整。
但是在聯邦體制的國家裡這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fresatg wrote:
養路分權說的很簡單,但地方器具物資與人手調配卻是要地方有一定程度的支援

支援什麼?
道路養護又不是省道要保養的時候叫地方政府去做。
都是管理單位去找包商來做的。
高速公路需要維修時,也不是叫地方政府出人力。
照你的邏輯來看,交通部要在高速公路蓋收費站一定要跟縣市政府協調。
但是有嗎?月眉收費站被反對但還是蓋了。協調在哪裡?
高速公路有時候會因為某些狀況封閉交流道。有徵詢地方政府嗎?沒有。
即使如此,交通部說地方反對,但事實上,被交通部點名的地方政府都表
示沒有意見,或是沒有權力反對。會配合實施。但結果一兩年過去,
交通部還是沒有動作。明顯就是交通部自己不想開放。
orea2007 wrote:
不一樣。聯邦制度是原...(恕刪)

州政府在二次至憲後就已經喪失第一共和的權限
州聯之夢已有不少敘述,故不在此詳述
台灣則老早不是大陸政府的架構(尤其廢省制後),後來持續將美國行政辦法慢慢參照
政體開頭不同,但美國聯邦政府一直企圖增強中央集權,而台灣則是學著美國宗主照搬

即使是外包也有地方業者,只要行經處有地方干涉之處就有其干涉能力
更何況對一條法案的干涉,不一定要直接在同一條法案或引響範圍內干涉
在完全不相干的杯葛也可以作為籌碼
月眉收費站之類的事物一直都是一個大中央對一個小地方
而非如同當初國道全線開放是由中央對上沿線所有地方
再者
即使地方政府發公文同意,也可能變成兩項示範區爭議一樣
地方知道中央推遲時表示同意(把球丟給中央)
而中央同意後,地方再找新理由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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