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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社區重車停車的問題!!

自己本身也是邊邊平面大車位

停了一台汽車一台紅牌一台白牌還有擺放駐車架等...沒超過車位線

我們社區很多人都汽車後面停放摩托車..也有一台汽車格硬塞兩台汽車

我覺得只要不要妨礙到住戶...自己買的車位要幹什麼基本上都可以(新聞之前有報導此類的問題..通常都是管委會敗訴)

版大的社區很明顯錢很多...空30個機車位...你一次租兩個也不行..主委腦筋很死

建議版大停你自己車位後面吧...假如有被反應 股溝一下就有資料可以反駁了

為什麼大型重型『機車』要停在一般自小客車位置呢?

建議跟管委問問,只是你車大了點既然車位多

問題應該不大吧

Calvin0508 wrote:
我的社區(不算大,只有70幾戶)當時我買了大車位


這是重點。

既然是買的,產權就是歸樓主,也就是說只要能放得下、不妨礙到其他人就可以停,為什麼還在主委同不同意上繞圈圈?

難不成買一間三房兩廳的房子還得讓建商核准每間房間最多只能住某個數目的人?
老生常談了,我之前整理的文章貼給你看
簡單的說,你停在自己的汽車格中(約定專用空間),管委會是無權干涉你的,
無論是停了幾台汽機車,
你直接拿民事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給管委會看就好了。





Q102.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問題。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如規約(依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有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之規定,管理委員會自得依前揭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止;停車位如屬共用部分之情形,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管理委員會亦得依前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止;然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之情形,依前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



Q130.一個停車位停放車輛數量有無限制。


答:每車位可停放汽車之數量,查中央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




Q105.停車空間可分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之分別。


答: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




民事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
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
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
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
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
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
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故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
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且兩造就系
  爭停車位使用方式是否應予以限制,並未有所主張,原判決
於主文第1 項附加「以2 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
態為限」之限制,已逾越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即有未洽,上
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上訴人追加「其他任何之行為」部分: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
停車位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
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
干涉,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
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
,自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
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追加「以機車
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部分:依上所述,上訴人於未逾越系
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
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之干涉,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
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亦不得以
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使用
系爭停車位之方式,若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無論
其係單獨停放機車1輛或2輛,或單獨停放汽車,抑或以機車
、汽車併停之方式使用系爭停車位,均無不可,故上訴人追
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已涵括在內,毋庸另予
諭知,此部分追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回報樓主 我都是停在汽車格的汽車後面
買重機就是要享受其路權及機車特性
白痴才會買一台無法遮風避雨的“汽車“

andrew3688 wrote:
為什麼大家一直喊路權...(恕刪)

那是因為你沒接觸過重車才會發此廢言
菜鳥酸民才會留這種沒水準的言 因為會被打臉
告訴你“實際“上重車該怎麼騎好了

停車部分
機車格寬大且車少我會停機車格 除非又小又擠才會去搶汽車格
雖然惡法亦法 但也可視而不見

行車問題
我猜你一定是那種高喊怎麼到平面道路塞車又變小棉羊的那種人 多讀點書吧 並沒有白牌機車才能走路肩這種事
紅,黃牌比照汽車停汽車格,這是法規定義.
紅,黃牌只是比白牌稍大一些停機車格,也有道理,
之前我騎紅牌停到公司地下室停車格就被警衛趕,
警衛說管委會規定的,我回他只有一個夠資格不給我停,就是我老闆,
你去請主委去跟我老板協調吧,之後把上就可以停了.
目前我們社區停車位只准停汽車,我偶爾會騎重機回去,
每次都被警衛趕,我跟警衛溝通無效,後來我就回他,你請主委對我進行法律訴訟吧,
如果我敗訴那我就不停,這車位是老子買的,老子的車位愛怎麼停就者麼停,
後來也沒下文了,硬著來就對了.
我們社區是可以停在自己的汽車格後面,

只要不超出自己的格子就可以了。

其實我當初在買車前一年,已經打算好買車那一年要當管理委員,

結果管委會開會時,我才知道原來我們家主委是車友=.=

管委會應該是要跟上時代才是,也許只是一兩位委員的問題,

不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我的經驗是,整個社區其實大多數都很友善,

好好溝通是都沒什麼問題的。

但我也發現我們鄉下地方,人們比較好溝通,都市地區難搞的人就很多了....
Princesex wrote:
那是因為你沒接觸過重車才會發此廢言
菜鳥酸民才會留這種沒水準的言 因為會被打臉
告訴你“實際“上重車該怎麼騎好了

停車部分
機車格寬大且車少我會停機車格 除非又小又擠才會去搶汽車格
雖然惡法亦法 但也可視而不見

行車問題
我猜你一定是那種高喊怎麼到平面道路塞車又變小棉羊的那種人 多讀點書吧 並沒有白牌機車才能走路肩這種事



我想你也很清楚 黃紅牌必須停的是汽車車位吧?


所以我想問你 如果今天你上班的地點需要經過新北特區轉乘捷運 (新聞播報的地點)
你會停一天10元的普通重機車位 還是 計時的汽車車位?


我覺得大家在喊路權要比照汽車的同時
為什麼遇到停車問題又想要比照便宜的普通重型?

這不是給正義魔人做文章嗎?


另外 你也不需要說我不是重車族群

我自己也曾經遇過這種問題
我都是先去詢問停車場管理人員
汽車格能停 我一定付費停汽車格
你要是沒有那些機車停車格的所有權、使用權,去停了,就是違法.

如果你能把那些空的機車停車格,買個相鄰的兩格下來,那後續的問題再討論.

你的四輪車位,如果停得下,管委會也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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