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用行政法來看一下:警察所開出的這一張罰單,是一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我引用。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這樣看起來辦大應該適用上條的第七款。再接下來看第101條,亦引用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所以板大你應該會遇到2種狀況1.是你去申述,他不更正而直接撤。2.是你去申述,他用地101條第一項更正,那你就乖乖去繳錢。樓上也有位大大也有遇到類似的狀況。我不是法律系的,如有不對的地方,還請專家指正。當然其中可能還牽涉到其他很多狀況,不是三言兩語可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