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ka1027 wrote:
我從小非常喜歡重機,如今也有預算買輛重機,真的也很想買,但是不敢買,因為在台灣惡劣的環境中的使用性不實在,擺在家當花瓶沒意義.
一台新車,依照台灣人機車停車的道德水準,彼此的不互相尊重,過了三個月,整個車殼就被刮爛了,新車就變的奇醜無比,停的互相不爽時,還可能被刮破椅,故意破壞. 除非你不常騎到外面停.
所以在台灣的停車環境,花這錢毫無意義,敢騎出去隨便停的機率幾乎沒有,常騎的話,花了五十萬,過三個月可能只剩三十萬的外表,毫無使用性與實用性的價值,想出去炫一下都很難.
有重車的你,認為呢?
3個月就被刮爛了?在幻想哦?
歹勢,我的重車每天出門幾乎隨時和速克達停在一起,因為我專找可以停重機的機車停車場。
1年多了也沒有被刮花,請不要把台灣人的道德水準想得這麼爛。
別看到有空位就想硬停進去
與身邊的車留點空間讓人家好牽車
多點耐心停遠一點
就這麼簡單。
neethope wrote:
請問這兩位大大,哪一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必須要停在汽車停車格上?
如果你可以找出「明文規定」,我請星巴克一杯如何?
雖然我不是大大,但這條算嗎?
交通部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
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
停車位。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
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
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85號函
示辦理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27條
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
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車場之停車種類。因此,停
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車」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
駛人駛入滋生糾紛。
簡單說,紅牌要停公家的就要停汽車格,私人停車場就看業者自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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