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_koupe wrote:
我先會請主委拿你們這個社區的管理規章來看看,若沒寫明白"不得停放大型重型機車"的條文就不理他.讓他去告!
管委會成立時有去政府主管單位報備,通常都是制式的"社區管理規章" ,之後要修改規章都要區權人大會通過後才能
取得法源資格. 管委會是被託付的執行單位,權力來自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若管委會私自更改規章而未經區權
人大會通過,是不能成法的.這有前例管會告輸了(要費心找找).
管委會也不能任意鎖車(關下出入鐵門),會有限制或妨礙自由的問題.
感謝tt_koupe 大大的建言,
其實社區的管理規章裡面,
不會有載名"不得停放大型重型機車"這種事啦!!
就算全數通過也是無效條款,
因為主管機關回文中表明,
不得對於停放車輛之型式,種類,顏色,廠牌等加以限制,
這種條款亦違反民法當中對物權的解釋精神,
所以真要嚴格說來,
哪怕是"一位一車"這種大家習以為常的奇怪邏輯,
都牴觸了私人產權得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精神,
試問,
您買了一間4房的房子在無變更原始設計條件下(無違章改建)
管委會能限制您家的居住人數,人種,性別嗎?
同樣道理,
白線"停車格內"的私人空間,
為何就要被限制使用呢?
法理上一定站得住腳,
無奈老夫子遇到兵,
只能自己想開點囉!!

另外我比較好奇的是,您停車位多了2坪也多付了錢,持分比例是否跟別人(較小停車位)相同? 現在的車位幾乎都
是"共有約定專用",意思就是大家共同持有,但是只有"買這個使用權人專用" ,而且限定在停車內.
這部份小弟沒有特別研究
是否屬於"共有約定專用"在權狀當中有明載嗎?
還請賜教~~感謝!!
我家社區本來沒有規劃機車位,因為很多有停車位的住戶都要停機車,所以管委會只要求不能妨害他人出入,急不得停
在走道即可,而且限制一汽車+一機車,要多停機車的跟別人借權利,所以縱然我停在汽車後方(車格內),再加一機車
(空地),也沒別人囉嗦!
真羨慕!!
您社區才是合理的管理表現,
其實管委會成立的初衷,
不就是要服務社區解決問題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