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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車停車位難尋,但是幫他弄了還不領情呀

tt_koupe wrote:
我先會請主委拿你們這個社區的管理規章來看看,若沒寫明白"不得停放大型重型機車"的條文就不理他.讓他去告!

管委會成立時有去政府主管單位報備,通常都是制式的"社區管理規章" ,之後要修改規章都要區權人大會通過後才能

取得法源資格. 管委會是被託付的執行單位,權力來自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若管委會私自更改規章而未經區權

人大會通過,是不能成法的.這有前例管會告輸了(要費心找找).

管委會也不能任意鎖車(關下出入鐵門),會有限制或妨礙自由的問題.


感謝tt_koupe 大大的建言,
其實社區的管理規章裡面,
不會有載名"不得停放大型重型機車"這種事啦!!
就算全數通過也是無效條款,
因為主管機關回文中表明,
不得對於停放車輛之型式,種類,顏色,廠牌等加以限制,
這種條款亦違反民法當中對物權的解釋精神,
所以真要嚴格說來,
哪怕是"一位一車"這種大家習以為常的奇怪邏輯,
都牴觸了私人產權得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精神,
試問,
您買了一間4房的房子在無變更原始設計條件下(無違章改建)
管委會能限制您家的居住人數,人種,性別嗎?
同樣道理,
白線"停車格內"的私人空間,
為何就要被限制使用呢?
法理上一定站得住腳,
無奈老夫子遇到兵,
只能自己想開點囉!!


另外我比較好奇的是,您停車位多了2坪也多付了錢,持分比例是否跟別人(較小停車位)相同? 現在的車位幾乎都

是"共有約定專用",意思就是大家共同持有,但是只有"買這個使用權人專用" ,而且限定在停車內.

這部份小弟沒有特別研究
是否屬於"共有約定專用"在權狀當中有明載嗎?
還請賜教~~感謝!!


我家社區本來沒有規劃機車位,因為很多有停車位的住戶都要停機車,所以管委會只要求不能妨害他人出入,急不得停

在走道即可,而且限制一汽車+一機車,要多停機車的跟別人借權利,所以縱然我停在汽車後方(車格內),再加一機車

(空地),也沒別人囉嗦!

真羨慕!!
您社區才是合理的管理表現,
其實管委會成立的初衷,
不就是要服務社區解決問題的嗎?
terencechen wrote:
感謝tt_koupe...(恕刪)


你們社區可能沒有請所謂的總幹事? 一般正常社區外聘有牌的保全公司,除了警衛外若有總幹事你就可以問他相關

法令問題,要不然叫他回去公司問法律顧問!

我會建議你下次想辦法一定要進入管委會幹個委員,除了了解社區的事務外,當然就是管委會開會時,讓那些自以為是

的濫咖了解這個是會吃官司的,其實大部分的社區住戶幹個委員都不知道自己該負什麼義務,有什麼權利以及擔什麼法律責任?像我們這屆爛主委每

次都說這個是xx委員的責任,會被告喔!我只回他一句: 搞清楚喔!被告一定主委先的喔,主委有連帶責任!爾後主委就

考慮多多了!我們社區的機停車問題(大樓蓋的時候建築圖沒有劃機車格,所以不能停機車)也是在我蒐集法條及部分

案例後,在管委會趁討論機車管理辦法時一起帶過的!

我真的建議你要幹個委員才能翻案,有機會再找一些案例給你去讓管委會收收驚!


youngls wrote:


以我自己去管委會...(恕刪)


停車場真大


youngls wrote:
原本每個車位間的預留空間就會幾乎沒有,下個車開們都要小心翼翼,有些較大型車輛,比如休旅車,後車廂大概也開不起來,怕開起來撞到後面的機車或汽車,以我們社區規模,這樣絕對會很慘,對於沒有使用機車的住戶也不會同意這種狀況發生,因為他們會認為,為何要因為別人的方便造成我的不便,所以我們這邊反對的比較多。


也是,一開始我還沒想到開車門這點,如果把車位完全停滿,雖然沒超線但是原本預留給隔壁開門的空間就會減少了


看照片中機車停車場使用者真的不多,就算只能停在機車停車格我想還是可以放心的停著


這樣看來樓主的大樓還算是不錯阿,至少車位問題好解決也不用怕自己的車和小綿羊相親相愛...
建議改用出租的方式 像妳說的車為他又沒買 要用用租阿 1200很合裡含管理費 不要停拉倒
terencechen wrote:
真羨慕!!
您社區才是合理的管理表現,
其實管委會成立的初衷,
不就是要服務社區解決問題的嗎? ...(恕刪)


先撇開法規問題,要討論法律我不專業。
我以管委會的立場來講
對於是否限制一位一車或禁止機車進入,沒有所謂何不合理,端看你們社區住戶所定的規約,除非很嚴重的違反法規,不然基本上主管機關尊重社區自治,主管機關人力不足是主要原因,而很多規定本來就不是很詳細,所以才需要管委會的成立來實現社區自治,住戶都希望管委會就是要服務社區解決問題,但是不要忘了不是每個住戶對於解決問題方式的期望都是相同,比如
有10個住戶希望汽車格可以停機車,有10個住戶不願意,管委會應該幫那邊解決?不管幫那邊解決都會被說話。

或者是有12個住戶希望門口可以擺鞋櫃,有10個人不願意,有5個希望能放腳踏車,然後這住戶都以'管委會成立的初衷,不就是要服務社區解決問題的嗎? '來要求管委會,如果有人能者出皆大歡喜的辦法,我想沒人不願意做,那為何爭議還是不斷,就是不可能有皆大歡喜的辦法,討好一方,就會出現其他反對聲浪,吃到甜頭的安心過日,吃到苦頭的天天抗議,除非住戶希望得事情很明顯就是違法,不然管委會最後能看的就是那邊比較多人而已。

另外前面也有提到,汽車格都是緊連在一起,確實一台車放去還有很多空間,但是有如果每個人都將車位塞滿滿,我相信上下車與放置行李都會增加困難,有些住戶並沒有機車,他們希望的是通暢的停車場空間,對她們來說這樣才較合理,所以什麼叫合理呢?
不能以符合你期望的管理就叫合理的管理表現,才叫好的管委會。

ps.社區住戶是很矛盾的,當他認為對的事情,就會希望管委會馬上執行,要管委會不用經過區權會的授權,
當他認為不對的事情,管委會要去執行,他就會質疑管委會有那麼大的權限嗎?
這是我碰到的真實狀況。
tt_koupe wrote:
你們社區可能沒有請所...(恕刪)


沒錯~當初我就是看了重車論壇的車友說,自己當上主任委員來修規定,讓停車場能大型重車,所以我才積極參與管委會運作,很多時候要推動事情,委員身分會快很多,怕碰到法律任,就讓社區聘請法顧,這樣比較能保障委員再運作時不會無故觸法。
不過前提是要有時間去投入啦,我現在超想退出的,我也希望當個住戶就好呀,有事不用動腦經 ,罵罵管委會就好。

我能體會你的辛苦

話說我老爹也是"社區管委",這種吃力不討好,又沒支薪的"塞愧"真的不好幹
做的好=被說很因該(因為你也是住戶)
做的不好=被說大反派(這時候不當你是社區住戶)

閣下社區停車場真的很乾淨+又大
能搞成這樣的,真的很辛苦
幫你加加油

我自身也是"重車友"有這樣的600車位,我願意租2個(搞個雙拼來停車~爽)
我住台北縣板橋市~有空一起約騎吧
youngls wrote:
先撇開法規問題,要討論法律我不專業。
我以管委會的立場來講
對於是否限制一位一車或禁止機車進入,沒有所謂何不合理,端看你們社區住戶所定的規約,除非很嚴重的違反法規,不然基本上主管機關尊重社區自治

大大您可能有所誤解,
縱使主管機關尊重社區自治,
但自治所規範的條例,不得與上級機關或基本的民刑憲法等精神相牴觸,乃是基本遊戲規則啦!!
簡單舉例來說,縣市政府行政法令,不得與中央相牴觸,是一樣道理,更別說是侵犯人權與物權,
這問題我在當時與管委會激辯後,
某位馬姓大律師(我的鄰居也是委員之一)私下跟我說過,
其實我的論點才是對的~
很多委員在自治的招牌下,自我膨脹過頭了~
只是,
大家以和為貴啦~
勸我跟沒法律概念的人吵這個很難有結果,除非撕破臉告官,
但這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有10個住戶希望汽車格可以停機車,有10個住戶不願意,管委會應該幫那邊解決?不管幫那邊解決都會被說話。
或者是有12個住戶希望門口可以擺鞋櫃,有10個人不願意,有5個希望能放腳踏車,然後這住戶都以'管委會成立的初衷,不就是要服務社區解決問題的嗎? '來要求管委會,如果有人能者出皆大歡喜的辦法,我想沒人不願意做,那為何爭議還是不斷,就是不可能有皆大歡喜的辦法,討好一方,就會出現其他反對聲浪,吃到甜頭的安心過日,吃到苦頭的天天抗議,除非住戶希望得事情很明顯就是違法,不然管委會最後能看的就是那邊比較多人而已。

汽車格為私人產權,本來就不在管委會支配的權限,
就如同您室內空間,您支配使用不需報備同意委員批准吧?
走廊樓梯間通道等,為共同持有共同使用,不得為私人佔用,
更何況放鞋櫃放腳踏車是佔用了消防逃生通道,
於情於法於理皆不宜,個人亦是反對,
這與討不討好無關,
很多委員容易把自身立場混淆不清,
應該要秉持,
違法使用要勸導,
合法使用應支持,
而不是個人喜好,
今天發生的事剛好相反,
我合法使用停車位被百般刁難,
別人違法佔用走廊樓梯間或中庭卻被默許,
您做何感想?


另外前面也有提到,汽車格都是緊連在一起,確實一台車放去還有很多空間,但是有如果每個人都將車位塞滿滿,我相信上下車與放置行李都會增加困難,有些住戶並沒有機車,他們希望的是通暢的停車場空間,對她們來說這樣才較合理,所以什麼叫合理呢?
不能以符合你期望的管理就叫合理的管理表現,才叫好的管委會。

這我前文提過本社區的車位狀況不再贅述,
大型車位與標準車位,
空間本來就不同,
$$的代價也差很多,
大型車位不會發生您描述的這種狀況(重機也怕被開車門時敲凹一塊呀!!),
卻被限制與標準車位使用權利相同,
白多花2坪(比標準車位多約多新台幣90萬)的代價,
您做何感想?


ps.社區住戶是很矛盾的,當他認為對的事情,就會希望管委會馬上執行,要管委會不用經過區權會的授權,
當他認為不對的事情,管委會要去執行,他就會質疑管委會有那麼大的權限嗎?
這是我碰到的真實狀況。

如果當這種事情發生時,因為每個人認知的不同難有共識,
最後的評斷標準,
只能回歸法理層面,
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而非個人好惡或盲目多數決,
(假設全數委員通過的一項決議卻違反現行法令時,您覺得能執行嗎?)
劇情假設:
委員提案因為本人長得太醜"有礙觀瞻"
出門會嚇到老人小孩
委員見到我會反胃噁心
而且體重太重會壓壞電梯
所以一致決議通過
本人限期搬出自己名下這間房子
不得再進入社區
您是主委您覺得能執行嗎?

事實上
我的紅牌就是因為"有礙觀瞻"
被強制執行驅離了了~
terencechen wrote:
大大您可能有所誤解,...(恕刪)

不是所有停車位性質都相同,所以不是一套私人產權的說法就所向無敵
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通常屬於法定停車位及防空避難設施 ,就算是獎勵或增設只要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可以去解讀一下上面的話的意思,如果是住戶來跟我們辯,最後我們都直接叫我們法顧去函說明,通常一堆不是專業人士在討論這種專業的條文,最後都是各說各話,每個人都會認為自己論點對,又不是法官,誰說的算?所以我根本不想去討論這種事。
你後面說的確實可能發生,那就是社區住戶素質的問題,要怎麼讓社區去改變成你所說的'應該要秉持,違法使用要勸導,合法使用應支持',那就是親自加入管委會去改變,而不是期望社區住戶突然變好,如果有錢換個透天也可以,如果不能就是親手去改變,至少我是這樣做,而不是來抱怨我們社區多濫多濫。

你知道我為何要做第二屆委員,因為每次騎車我都會戴手套,而我們社區鐵門是用遙控器來開關,我每次要進出很麻煩,要先脫手套才能從防摔衣拿出遙控器,有幾次還被後面汽車按喇巴,所以我跟幾個住戶委員去推動將感應器換成遠距RFID的車道管制系統計畫,除了加強停車場進出管制,以後進出只要感應就會自動開關門,夠爽了吧,這個提案,剛開始我自己找了幾家廠商去了解優缺,車牌辨識系統也考慮過,從去年歷經管委會討論找廠商報價規劃,到通過區權會,長達10個月,經費破百萬,現在終於要簽約施作了,這是我繼續做委員的原因之一,我努力讓社區變成我想要的(至少以後騎車進出我不用脫手套找遙控器了)

terencechen wrote:
大型車位與標準車位,空間本來就不同,$$的代價也差很多, .(恕刪)

我們先看看其他案例好了
黃牌車與小白牌 大小本來就不同,$$的代價也差很多,黃牌還繳更多稅金,兩著的路權卻相同,世上還有比這更不合理的嗎?
現在有很多社區大樓有露台戶,花比別人更多錢買,露台(大陽台)就在自己家前面,但是使用卻受到管委會限制,難道管委會不知道空間本來就不同,$$的代價也差很多嗎?
或者是有住戶買100坪的房子,拿來開轟趴,結果隔壁買25坪的鄰居既然嫌妨礙到他,難道他不知道100坪房子空間本來就不同,$$的代價也差很多嗎,憑什麼要跟那小坪數的住戶遵守同樣的限制?

這三者狀況都差不多,並不是以錢花的比較多或地方比較大來決定怎使用的。


ps.你的狀況很奇怪,汽車停車場不讓紅牌停放實在不合理,即便是停車場使用執照登載汽車停車空間,紅牌重機停放也不違法,管委會根本無權強制驅離,你不騎走誰能動你的車?警察也不能,這算是合法使用,除非你們規約有定一車一位,你又停超過一輛以上的車,如果是這樣那跟紅牌有礙觀瞻沒關係。
先假設沒一車一位的規定,你又是紅牌重車,管委會怎阻止你進入?叫保全攔你?就算是這樣也很簡單,你去給市公所(看你的主管機關是那個),就寫信去問這種狀況,會取得回覆的公文,拿這公文去管委會,通常就沒人敢說什麼了。
怎感覺好像很多人都覺得上法院才是解決事情的方式,其實鄉鎮市公所會設有法律諮詢與調解委員會,上門去問又不花錢,怎不多利用?
youngls wrote:
現在有很多社區大樓有露台戶,花比別人更多錢買,露台(大陽台)就在自己家前面,但是使用卻受到管委會限制,難道管委會不知道空間本來就不同,$$的代價也差很多嗎?
或者是有住戶買100坪的房子,拿來開轟趴,結果隔壁買25坪的鄰居既然嫌妨礙到他,難道他不知道100坪房子空間本來就不同,$$的代價也差很多嗎,憑什麼要跟那小坪數的住戶遵守同樣的限制?

這三者狀況都差不多,並不是以錢花的比較多或地方比較大來決定怎使用的。...(恕刪)

這個情形差很多吧???
陽台的使用你愛種花種草沒人會干涉吧?!
只要不要變更原有設計違章外推.
或是放置容易掉落的盆栽在牆上(造成公安問題).
基本上是沒人有意見的.
至於開轟趴跟坪數大小無關,
噪音超標影響他人就該被約束勸阻甚至制止(警察可以介入處理喔),
錯不再坪數大小而是使用的人呀!!
這就是我說的~
違法使用要勸導,
合法使用應支持,
的精神呀!
紅牌進入停車場,
按速限,開大燈,
原廠無改管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觸媒都在符合排放管制標準,
停放在自己格子裡不妨礙他人進出,
(右側及後方是牆壁無其他通道,前方是自己車輛,唯一左側與他車相鄰約2M以上),
不知我妨礙他人在哪裡?
將此合理善良使用者與製造噪音的自私惡鄰想比.........(我覺得很委屈)
適當嗎?很難被視作同一類吧?

你的狀況很奇怪,汽車停車場不讓紅牌停放實在不合理,即便是停車場使用執照登載汽車停車空間,紅牌重機停放也不違法,管委會根本無權強制驅離,你不騎走誰能動你的車?警察也不能,這算是合法使用,除非你們規約有定一車一位,你又停超過一輛以上的車,如果是這樣那跟紅牌有礙觀瞻沒關係。

當然是沒人能動我的車呀,
只是,
在此期間,
車身上出現不明液體痕跡(尿騷味),
顯然有人法理上站不住腳,講理講法都講不贏,
結果惱羞成怒,
所以來陰的,
敵暗我明的情況下,
繼續硬幹嗎?我認輸啦~哈!!

怎感覺好像很多人都覺得上法院才是解決事情的方式,其實鄉鎮市公所會設有法律諮詢與調解委員會,上門去問又不花錢,怎不多利用?。

我就是不願意把事情鬧大才會屈服的呀!
對家中老人家而言,
上調解委員會已經很嚴重了啦!!
也就等於正式跟鄰居翻臉了不是嗎?

以下題外話.............
為何不願意參選住戶代表(管委會),
因為剛搬來此地之時,
常參加住戶大會,
也曾多次被力邀提名參選,
但屢次眼見"在地(小集團)"的委員,
聯合坑殺數目猶如少數民族的機械停車位住戶,
完全不給退路的行徑!!
雖然與我個人利益無關,
但要我為這種不公不義的行為背書,
甚至同流合污,
實在難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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