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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wetty wrote:
停車的時候,要開到路...(恕刪)


您好,你所指的依然是準備停車之動作
在該影片當中,很明顯是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我想,這個是無庸置疑的,請莫再強辯或是詭辯

我亦回應你很多次了,小女孩的確有違規之行為
但與本案例無關,所以無所謂適用與否的問題

jagelin wrote:
aries405大大~您路權分析的很讚~ 借引用! 謝謝!


看看就好吧~臨時路權這種觀念樓主都說了是自己個人觀點的暫行說法...法律上根本就沒有這個名詞

個人是不太認同臨時路權這種說詞...
那行人走在路上不就想走哪就走哪反正有臨時路權護身...
小弟喜歡這句話:

"有些人完全漠視了行車上對人(或說生命)的尊重與謹慎".

人類使用的工具五花八門, 其中交通工具使用時可能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兩者, 故使用上應具備危機意識.

先聲明小弟不否認小女孩違規, 也不是討厭重機, 先不討論違兩造不違規的問題.

只是說從影片中我們清楚看到小女孩至少有做到停看聽了, 相信這不是她第一次這樣過馬路,

也慶幸這不是她最後一次過馬路. 而騎士的行為(車速)呢? 相對前方準備停紅燈的車輛速度以及

小女孩被撞倒後的滑行距離或速度來看, 真的只有騎士自己宣稱的速度嗎?

那些要求小女孩應該更謹慎的人不是在打自己的臉嗎!? 騎士就不需要謹慎???

以騎士的年齡應該具備更多危機意識不是嗎?

犯錯的是人, 不是重機; 泯滅人性的是人, 不是機械.



逍遙風 wrote:
其實這位大大分析得很...(恕刪)


您說的很棒,條理分析得更清楚。

也謝謝您的贊言,雖然法不是道德依歸,但法卻是引導道德取向的一種手段,
正確地以法解釋並糾正錯誤的行為,社會的共識會更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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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版上各位版友能看清楚一件事,兩造各有錯誤,法律也該給予兩造該承受的罰則。

另外更重要的是身為社會大眾的我們在這件事上,到底能省思到甚麼,能有助於交通事故的減少,這不是靠號誌、標線可以完全避免的。

至少我自己認為,自己家的孩子,還是要多多灌輸交通安全的觀念。
而身為駕駛本身的我,當多一分謹慎,便有機會減少一件遺憾的發生。


chaucergo wrote:
看看就好吧~臨時路權...(恕刪)


我想聲明一下,您過度解釋了我的說法,我沒有說行人有絕對的臨時路權。

行人的通過權,是因為小貨車被行人的違規壓迫,基於維護行人的安全,而將通過權優先讓予行人,當下所獲得的通行權利。

這不是說行人想過就過,法理上並沒有這樣的解釋,我也不是這麼主張,謝謝!

aries405 wrote:
看了一整天那些為重機...(恕刪)


誰對誰錯重要嗎
一般人撞到人都是先著急對方有怎樣嗎!
楊凱翔 當是撞到狗還是撞到東西!
不把人命當一回事 還去狠踹幾腳!
沒人性!
沒良心!
你是人嗎?
我只能說請台灣的女性記得這個人,千萬不要跟這種人結婚生子,他只愛他的重機車卻對人命如此的藐視,真的是比禽獸還不如

逍遙風 wrote:
接下來,該重機騎士不但違反了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第47條之三,違規超車及違規行駛於
路面邊線之外 (根據影片及現場圖示來看,重機騎士應當減速並停在該汽車之後方)
此時,在路面邊線外發生了撞擊;在這個地方,重機騎士無行駛之路權 (甚至還有超速之嫌疑)
但是,小女孩有行走之路權 --> 即代表重機騎士嚴重侵犯小女孩之路權
所以,我認為肇事主因乃在於重機騎士


我想其他網友爭議的點是該女童是否完成穿越道路的行為
這個是被撞時候女童是否還有違規狀態的依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我想道路邊線外已經不算是車道了
所以我是同意你的看法的。

當然還是有人會挑毛病說女童不靠邊通行,這部分我想當女童結束穿越車道的違規狀態後,就被撞上了,沒有充分證據說女童不靠邊。員警也沒有針對這點開罰。

不過畢竟我們都不是法官(至少我知道我不是...),這邊也僅僅是個人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最後如果上了法庭還是要法官說的才算數...
文章誤按重覆發言,請管理員協助刪除
女童在"路肩" 被疾駛而來的重機撞擊


居然還一堆人說 騎士如果不踹人 還可以跟女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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