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風 wrote:
你的回文說法都不固定,一會說是可以行駛,一會又說是使用
停車的時候,要開到路肩去,會行駛一段距離,還可以前進、後退,把車子喬正停好
您想要哪一個名詞形容這些行為?
汽車是可以駛入路面邊線之外沒錯,但那只侷限在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
並不適用於此一案例中 (此案例中,重機騎士明顯是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請問法規有規定車子只能在路肩行駛幾公尺,就要完成停車、起步的動作嗎?
另外,你說的小妹妹違規之行為,那是侵犯到等待他過馬路之汽車之路權之行為
與重機騎士亦無關係 --> 換言之,重機騎士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是否超速,尚待確認)
才是肇事的主因
前面有回過了
行人行走路肩,是(133)條,要靠邊、不能奔跑,這些都與小朋友當時行為不符合
小朋友當時行為,是(134)條,違規穿越道路
1. 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
2. 立即尋找目擊證人,若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可提供憲警 單位偵辦參考。
3. 若為輕微事故無涉及人員受傷欲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簽立和解書)再離開,避免對方反悔而檢舉為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4. 若遭對方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成為肇事逃逸者。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 :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有一點你要注意 :
關於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 " 逃逸 "
是故,事故之發生_____( 不得駛離 )不得逃離現場
事故發生不得駛離現場喔..
沒通知警方第1時間到場處理..
是無法追究肇責喔..
肇責會算在肇逃者身上..
固然小孩可能有錯...但撞到人不處理還離開現場就是錯的..
肇責不會算在小孩身上..
外加後面補那2腳................TMD
aries405 wrote:
看了一整天那些為重機...(恕刪)
其實這位大大分析得很好,我在幫他多做分析一下
我們可以從整件事來分析一下
當小女孩過馬路的確是違規沒錯,這個也涉及了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包括了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 --> 簡單來說,就是下列兩種情況:
1. 致他人人身或財產現實損害的行為
2. 當事人的行為雖尚未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但有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
當小女孩違規過馬路時,即侵犯了等她過馬路之汽車之路權
但是,當汽車駕駛根據禮讓行人及人權優先的情況下,願意停下來等小女孩先過馬路時,
即表示了汽車駕駛願意在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 簡單來說,就是汽車駕駛同意該小女孩之侵權行為
--> 這也構成了侵權行為上面所謂的抗辯事由
--> 但小女孩依然是違規,依然可以開罰
接下來,該重機騎士不但違反了交通處罰條例第7-2條、第47條之三,違規超車及違規行駛於
路面邊線之外 (根據影片及現場圖示來看,重機騎士應當減速並停在該汽車之後方)
此時,在路面邊線外發生了撞擊;在這個地方,重機騎士無行駛之路權 (甚至還有超速之嫌疑)
但是,小女孩有行走之路權 --> 即代表重機騎士嚴重侵犯小女孩之路權
所以,我認為肇事主因乃在於重機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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