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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sinfulseal wrote:
今天!假如沒有踢那一腳~這事情就簡單很多了

從兩個方向來看
行人的部份、明明就看到有車來了、為何還要衝?行人應該有一定比例的責任!
而該駕駛卻也因為看到人衝過來才會改變行進路線
一般正常人才不會沒事一直貼著右線行駛
不要單就只看圖說故事、凡事皆有其因!

重機駕駛的部份、除了疑似超速之外、還有判斷錯誤的問題
看到人就應該從背後超過、看到車就該從車尾超過
不該從人或車的前方穿越!這種動作是多數人的自然反射動作~

從往例判斷!責任應該是行人3-4成!駕駛6-7成!才對

恕刪


請問重機在路肩的路權是?

重機和行人在路肩的路權何者優先? (同樣都是直行喲)

逍遙風 wrote:
另外,請參考撞擊點,已經不在於道路上,而是在路面邊線之外
法規並未規定行人不可於路面邊線之外行走
所以,小女孩之路權是遠大於重機騎士的

這樣說不客觀,
應該看整個事件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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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v wrote:
這樣說不客觀,應該看...(恕刪)


同樣是直行

同樣有違規(穿越馬路 vs 行駛路肩+右側超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市區車速過快)

『行人』和『重機』在路肩何者擁有優先路權?
恍似 wrote:
同樣是直行

同樣有違規(穿越馬路 vs 行駛路肩+右側超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市區車速過快)

『行人』和『重機』在路肩何者擁有優先路權?

我對你一直強調的優先路權沒興趣.
去看警察或檢查官怎麼說.

小孩是穿越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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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ty wrote:
路權只是使用道路的先...(恕刪)


你的回文說法都不固定,一會說是可以行駛,一會又說是使用

汽車是可以駛入路面邊線之外沒錯,但那只侷限在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
並不適用於此一案例中 (此案例中,重機騎士明顯是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另外,你說的小妹妹違規之行為,那是侵犯到等待他過馬路之汽車之路權之行為
與重機騎士亦無關係 --> 換言之,重機騎士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是否超速,尚待確認)
才是肇事的主因

jpjwang wrote:
重點是生命權益!不是...(恕刪)

這版是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踹人一定不對無需討論!
生命固然重要!當雙方危害到彼此生命時!
請求損害或傷害權力時當然需要法律的仲裁!
不是嗎?
事前的預防與事後的救濟並不違背阿!

jpjwang wrote:
重點是生命權益!不是...(恕刪)
jerryred168 wrote:
這版是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踹人一定不對無需討論!

+1.

小女生闖馬路就是不對.
重機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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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單純說路權的話…雙方都沒錯…小女孩有小心過馬路…貨車停下來讓他了但重機跟小女孩雙方視線都被貨車擋住了…但這件事跟路權以經沒關係了…因為那重機騎士做了太過份了
plusv wrote:
+1.小女生闖馬路就...(恕刪)


你不要告訴我,你現在不會做跟她做一樣的事?

小女孩做的事,天天,分分秒秒,現在台灣的馬路上,同時,一堆人在做。


如果今天,踹人的牠看到前面的車停下來了,速度跟著減慢,不急著從右路肩超車,會發生這種事?

今天,牠會引起公憤,不是因為違規撞到人,是牠撞飛人之後的後面補2腳

這叫意圖殺人。



第一次聽到有違規穿越馬路還有臨時路權這種名詞...
小女孩穿越馬路...違規就是違規...都違規了還有路權?
小弟不才..谷哥了一下臨時路權...
還真有..但講的根本就不是這麼回事..是在講道路工程臨時使用路權..
如果樓主有確切的法律條文提到臨時穿越馬路就有臨時路權這才說服的了人吧...
而不是創一個名詞硬來解釋...然後再拿這個名詞來闡述你的論點
這年頭都是看圖說故事..樓主的解釋圖恐怕會讓人誤以為真有臨時路權這檔事...
這妥當嗎?

當然重車騎士踹人.....就是刑法傷害罪~無庸置疑~
因為刑法有規定~


sinfulseal wrote:
今天!假如沒有踢那一...(恕刪)

這位大大說的真好~事情本來就不該混為一談~
推崇這位的網友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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