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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wetty wrote:
鄉民生氣的是,踹人的...(恕刪)
路肩可以短暫行駛,所以行駛路肩並不會沒有路權

也沒有明文規定,路肩只能行駛幾公尺


請問,
你從哪條法律看到:「可以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請指出來,亦或是你個人錯誤的推斷 ?

另外,該重機騎士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何來有信賴原則之說 ?
( 小女孩行走於路面邊線之外,並無違規 )
懇請弄清楚信賴原則之定義及適用範圍,我們再來討論會比較適當

plusv wrote:
你說的"行人擁有絕對路權這點是無庸至疑的",
我不認同,
那人可以在/鐵軌上亂走/馬路上亂走/高速公路上亂走/....


但是本案的路肩上應該是行人比較大

要不然你沒走過路肩嗎??

再說是小孩子

那就更大了

開車騎車不用禮讓小孩??

騎士的錯我真的覺得沒啥好講了
ponjiayulady wrote:
但是本案的路肩上應該是行人比較大

要不然你沒走過路肩嗎??

再說是小孩子

那就更大了

開車騎車不用禮讓小孩??

騎士的錯我真的覺得沒啥好講了

引用 #453 樓 jerryred168 大大的 2 句話:
小貨車是因為看到行人穿越選擇禮讓!並非女孩有路權(得理饒人)
況且警方是以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開罰小女孩!

小孩是穿越道路,
自行看影片.

重機及小孩,2 者都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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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遙風 wrote:
請問,
你從哪條法律看到:「可以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請指出來,亦或是你個人錯誤的推斷 ?


靠邊停車、起步進入車道,都會有行駛於路肩的行為

另外,該重機騎士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何來有信賴原則之說 ?
( 小女孩行走於路面邊線之外,並無違規 )
懇請弄清楚信賴原則之定義及適用範圍


信賴原則是消遙大您提出的,還是您解釋吧

ponjiayulady wrote:
但是本案的路肩上應該是行人比較大

要不然你沒走過路肩嗎??


(133)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1. 路肩不是『人行道』

2. 該案例是『行人穿越道路』,用的是(134)條

開車騎車不用禮讓小孩?


發生事故時,還是要回到法條來討論

plusv wrote:
引用 #453 樓 jerryred168 大大的 2 句話:
小貨車是因為看到行人穿越選擇禮讓!並非女孩有路權(得理饒人)
況且警方是以未依規定穿越道路開罰小女孩!

小孩是穿越道路,
自行看影片.

重機及小孩,2 者都有錯)


請問重機在路肩有路權嗎?

相對於行走於路肩的行人,何者路權優先?

jerryred168 wrote:
您提的所謂臨時路權是...(恕刪)


重點是生命權益!
不是有路權就可以^&*(^&(*

有路權就可以揣小朋友嗎? 老弱好欺負? 今天你有路權 對方沒有 也要注意安全(該注意沒注意路況). 一般交通經驗是 如果前方車輛已經慢下來 就要注意表示有狀況 傻傻的往旁邊直衝就是沒注意. 要是對方是一台大砂石車 或 消防車, 警車, 緊急救護車 就算機車有路權 那要不要撞上去看看.
wetty wrote:
靠邊停車、起步進入車...(恕刪)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你說的是準備停車之動作
並非是指「行駛」,請弄清楚兩者之區別 (之前考照應該都念過了)
在影片中已經非常明顯看得出來是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何來有路權之說 ?

另外,請參考撞擊點,已經不在於道路上,而是在路面邊線之外
法規並未規定行人不可於路面邊線之外行走
所以,小女孩之路權是遠大於重機騎士的
我看叫他車賣一賣吧!
這種人實在沒資格騎車,車比人命重要!?
這種人騎車在路上只有危險而已,撞到人不馬上叫救護車還踹人
誇張到極點,跟肇逃和酒駕一樣可惡
今天!假如沒有踢那一腳~這事情就簡單很多了

從兩個方向來看
行人的部份、明明就看到有車來了、為何還要衝?行人應該有一定比例的責任!
而該駕駛卻也因為看到人衝過來才會改變行進路線
一般正常人才不會沒事一直貼著右線行駛
不要單就只看圖說故事、凡事皆有其因!

重機駕駛的部份、除了疑似超速之外、還有判斷錯誤的問題
看到人就應該從背後超過、看到車就該從車尾超過
不該從人或車的前方穿越!這種動作是多數人的自然反射動作~

從往例判斷!責任應該是行人3-4成!駕駛6-7成!才對

別扯什麼人命不人命的情緒性話題、台灣人就是這樣~很愛喊傷者、死者為優先
再來就是大要讓小等等的不平等之不成文規定

基本上!直行車路權本來就比較大(穿越路口與斑馬線例外)!
依現行法規來說、只要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行人就有如吃了無敵星星一樣~神功護體!
任何撞到行人的人都必須負100%責任!

而今天!騎士固然有一定比例的責任!但這位行人並沒有走在斑馬線上!他就沒有神功護體!
既然要穿越馬路!就不應該拿自己的生命來開玩笑!自己跑得再怎快都不可能比車快
小學老師應該都有教過大家、必須先等車過去了再穿越馬路
而不是去跟車搶路、比誰快!
只要你是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想搶快~想比車快~無論如何你都是合法的!
但不在斑馬線上!穿越路口本就該小心翼翼!不應該拿自己的生命來做賭注!

但今天!他卻踹了這一腳
不論他有多少的對錯或幾成的責任
社會大眾的觀感只會覺得他撞人~他就須負100%責任

如果是法官
站在中立的立場上
應該把踹人與撞人兩件事分開來處理
傷害罪另外算
而車禍處理就應該送鑑定來看雙方責任比例做判決

請大家理性的看待這件事情!
錯的不是沒生命沒靈魂的交通工具
犯錯的就只有"人"!


逍遙風 wrote: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你說的是準備停車之動作
並非是指「行駛」,請弄清楚兩者之區別 (之前考照應該都念過了),
在影片中已經非常明顯看得出來是違規行駛於路面邊線之外
何來有路權之說 ?

另外,請參考撞擊點,已經不在於道路上,而是在路面邊線之外
法規並未規定行人不可於路面邊線之外行走
所以,小女孩之路權是遠大於重機騎士的


路權只是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車輛可以使用路肩,行人也可以使用路肩

法規有沒有規定車輛臨停、起步時,只能在路肩行駛幾公尺?

小朋友的行為,適用的是(134),不是(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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