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er wrote:可能已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罪(恕刪) 刑法可限縮解釋,但不宜擴張解釋以刑法第212條來看重點在"偽造與變造"但此人車牌來源皆是監理站所發給之合法牌照何來偽照文書?再者若以"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核發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管理之正確性"觀點來看掛牌權利車也算違反刑法嗎?農用無牌車也是嗎?抓到頂多行政罰,沒聽說因此入獄的。
我相信這裡不是一言堂,我可以提一些其他的感想。像這樣沒頭沒腦的就把人家的車子與行為po出來,就為了訴諸正義嗎.............違法是違法,但是把這樣的事情攤出來,總覺得跟現在很多事情就硬要訴諸媒體來求得共鳴的那種特性不謀而合電視上,新聞上,廣播上,都大張旗鼓的把所謂的"事實與正義"拿來嚴重的大書特書。殊不知這背後都有預設立場的。因為,只要是人,都是有立場的..........這樣的正義似乎也變的不是那麼可貴,因為都被冠冕堂皇的人把持了。加上網路就是有匿名性的,好像就可以跟克拉克一樣,平常人進入電話亭就變成超人了。我說實話,我認識車主,而且很熟。就是因為我認識他,我突然覺得以前我在網路上用文字發表正義去鞭人家是很不好的行為.............我鞭過不懂電腦花錯錢又上來網路找安慰的人,鞭過騎單車但是輕微違規的人。我以為我執行的是正義,我可以理直氣壯,但是事實上卻根本不是這樣;當我覺得政治文與名嘴非常令人厭惡與可恥時,殊不知自己也做過同樣的事情。我想,真正的正義,根本就不是這個樣子利用的。我真的懂了那句話。"你們誰沒有罪的,就可以拿石頭打他"不過我也知道發這篇大概就是討罵的,真正的正義魔人是很可怕的。潛水去好了 ..........
susa wrote:刑法可限縮解釋,但不...(恕刪) "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核發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管理之正確性"的前題是"車牌為偽造變造"!!!!一時眼拙沒有發現是貼"自己原有的牌照",感謝SUSA兄提醒前所文提及之刑法第212條不該當,於此更正(旁邊罰站去)
阿芒的芒 wrote:我相信這裡不是一言堂...(恕刪) 說真的我認同你的看法當初只是想要知道和確認車種而已不過大家都有遇過正義魔人也有許多人有不一樣的聲音也有人就此"依法討論"這些討論我都接受換個角度想:在大環境之下,原本有他的規範。如果沒有去變動和挑戰,也不會有後續的發展。至少我自己是這樣提醒自己的個人也不以"正義"來形容此篇的描述吾非執法單位和人員,所以法律問題再討論也沒用,全看當時執法單位的判決,相信大家多少都有經驗。我想最重要的是:這是個共同生活與運用的空間,請不要把個人的私心擺在前面,多替人想想,才能保有良好的交通品質。
ming606011 wrote:說真的我認同你的看法...(恕刪) ming606011及前面的諸位版友其實都不用想太多,從法律角度切入小弟認為只是一種善意的提醒那沒甚麼現行法規對於黃紅牌的分類在下也是覺得"莫名其妙"但即然法規有規定了,相信以車友們對於重車的熱愛與水平,遵守規定也不是甚麼太了不起與困難的事在大環境之下,原本有他的規範。如果沒有去變動和挑戰,也不會有後續的發展這是個共同生活與運用的空間,請不要把個人的私心擺在前面,多替人想想,才能保有良好的交通品質推這兩句
susa wrote:刑法可限縮解釋,但...(恕刪) Chater wrote:(恕刪) 說真的個人很佩服兩位的法律常識和解說不過我下標題的用意是希望不要形成筆戰 (先前有看到不少例子)加上條文內容的解說有時會因人認知而有不同的說法這些就交給真正的執法人員或是單位去考量如果有能力去改變的,趕快進入國會協助修正;如果沒有,請大家自重守法,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ming606011 wrote:說真的個人很佩服兩位...(恕刪) 不不不...您太客氣了真的利害的哪還有時間在這回文挑不是呢?(玩笑話別當真)01上版上臥虎藏龍的潛水久了自然就會發現網路生態真的是很有趣甚麼樣的人都有其實,從每一個人回文當中文字的敘述或者語氣的表達多少也可揣摩個性及年齡呢,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