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Kuo wrote:
10:36未經傳喚,...(恕刪)
確定未經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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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與通緝之概念
台南市沈先生問:最近金融界又有人因案被檢察官傳喚調查,但是檢察
官發了幾次傳票後,被告都未按時到庭,聽說檢察官隨後就要拘提,再
來也可能發布通緝,請問:為什麼接到傳票不按時到庭,就可能會被拘
提?拘提的方式又如何?通緝又是什麼,遭通緝的後果會如何?
答:
法律上所稱的「傳票」,是指檢察官在偵查中,或是法院在審判時,要傳喚
被告到庭接受訊問時所用的書面通知。傳票的內容,除了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
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案由、應到的日、時、處所等事項以外,還會記明無
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字句。而傳票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
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不過實務上則大都蓋上檢察官或法官的印章來代替
簽名。
被告如果經過合法傳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場的話,那麼就可能會
被拘提。所謂「拘提」,則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到
達一定場所接受訊問的意思,通常就是請警察把被告強制抓來接受訊問。所以被
告收到一次傳票後,如果拒不按時到庭,只要傳喚程序合法,而且沒有正當理由
的話,那麼就可能會被拘提,法律上並無必須傳喚多次不到場才能加以拘提的規
定。
拘提被告時需要用「拘票」,內容也會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
及住、居所、案由、拘提的理由及應解送的處所等事項。拘票跟傳票一樣,在偵
查中也是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至於拘提原則上是
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也可以一次製作數張拘票,而分交數人各別執
行。
拘票一般會有兩聯,警察執行拘提時,會把其中一聯交給被告或其家屬。執
行拘提時,雖應注意被告的身體及名譽,但是被告如果抗拒拘提或脫逃的話,只
要不超過必要的程度,是可以用強制力來拘束被告的。另外,偵查中的案件,檢
察官如果要拘提被告,而被告並不在該地檢署的管轄區域內,那麼檢察官就可以
請被告所在地的地檢署檢察官幫忙拘提,並在拘獲以後轉交承辦的檢察官來處
理。
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就是假如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一定的住所或居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等情形之一的話,那麼便可不經傳喚程序,而直接加以拘提。 再來,被告如果
逃亡或藏匿,就會被通緝。實務上通常都會在傳喚、拘提無著後,才認為被告逃
亡或藏匿而加以通緝。通緝當然要用通緝書,內容則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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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籍貫、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被訴的事實、通緝的理由、犯
罪的日、時、處所、應解送的處所。通緝書在偵查中則是由檢察長簽名,審判中
由法院院長簽名。
通緝還要用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有必要時,也
可以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來公告,例如十大通緝要犯的通緝內容,常會在刊登
在報章上,或是張貼在公共場所的公佈欄。而被告遭通緝且經通知或公告後,檢
察官、司法警察官就可以拘提被告,或是直接加以逮捕。此外,被害人等利害關
係人也可以直接逮捕遭通緝的被告,再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是請求檢察
官、司法警察官來逮捕。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陳志成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至第 8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