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10 wrote:
我特休多OK啊!但是(恕刪)
看來還是很多人不了解這項法規的問題在哪,
改裝音量過大的排氣管確實惹人厭惡,
但不要以為全原廠沒有改裝就不會被罰,
目前的噪音取締是依"處罰條例第43條第5項"其定義為"行為罰",
也就是說不管車輛有沒有改裝,
只要噪音取締設備偵測到你的車輛聲音超出規定值就開罰,
通知車輛到場檢驗只是跑程序而已,
就算檢驗合格也不見得能徹單,
因為就算車輛噪音檢驗合格還是可以用"不當駕駛"開罰,
這條法規罰的是"駕駛行為"而不是"車輛改裝",
車輛到檢不合格只是再多開一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所以對於取締的規範標準訂定以及取締設備的精準度跟公信力都要更加嚴格要求,
否則若民眾被誤拍時要如何舉證"沒有不當駕駛的行為"?
這樣豈不是變成「說你違規就是違規」完全違反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