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小客車不用戴安全帽 卻要繫上安全帶這沒錯但終究不是我不遵守(法規)而是通過驗車的原廠根本沒標配安全帶這算誰的問題?原廠?還是驗車單位??私自加裝安全帶又算(違法改裝)大家都是有素質的好國民沒人願意以身試法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把問題丟給政府去傷腦筋就對了小痴痴 wrote:安全帶原廠沒標配你...(恕刪)
照這麼說的話終究還是立法單位的矛盾剛剛才說法規比照小客車現在又說要比照一般機車因此大重在路程通暢時是小客車塞車時則是一般機車也是合理的囉!正確的定位到底在哪裡?一整個亂七八糟完全沒個標準...louisprince wrote:法條不是有寫:大型...(恕刪)
kgame carter wrote:另有規定就是92條下...(恕刪) 所謂本條例指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而31條和92條都是其中的法條處罰規定,所以31條就有規定機車戴安全帽的處罰,就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第31條的另行規定,92條只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的第92條法條不是整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條例包含辦法、 細則、 規定、 方案所以請注意本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行規定和本法條另行規定是不一樣的,不懂為何一直有人硬要用將92條這法條當整個條例解釋。
tim1288 wrote:所謂本條例指的是道...(恕刪) 並不是這樣,31條是規定「機車」駕駛人要配戴安全帽,而92條直接把大重比照小型車,所以並不受31條約束,如果可以用31條開罰大型重機騎士,那其他規則規定機車駕駛人要兩段式、不可行駛禁行機車一樣都可以開給大型重機駕駛
統神 wrote:並不是這樣,31條是...(恕刪) 都知道31條主要是規定汽車未繫安全帶及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駕駛人之處罰。條文中機器腳踏車並未分輕型機車或是重型機車及大型重機車,也就是說包含所有的機車。92條條文中指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31條就規定的很明確就是汽車未繫安全帶及機車未戴安全帽處罰之規定,大型重機行使一般道路以31條為基準。92條後續條文則規定行駛高速公路的罰則。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奇怪說其大型重機不用戴安全帽的沒有看到條文內第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要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有就是一般道路依31條處罰高速公路依92條第6項處罰兩條文內都是處罰未戴安全帽的啊,不懂是哪一條說不用戴安全帽的。
tim1288 wrote:都知道31條主要是...(恕刪) 92條很明確的重機就已經比照小型車了,不受機車法規約束,另有規定指的是高速公路汽車沒規定的那六條,否則整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機車法規部分都能算是另有規定,那比照汽車的重機不能停機車格,同時又要遵守機車法規不能停汽車格嗎?
92條只是說大型重機車的路權比照汽車,其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的依其規定,92條內也有未戴安全帽的處罰規定。警政署有解釋如下配戴安全帽相關法律規定為何?105-02-26 15:07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