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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是刑法罪
不...(恕刪)
安啦, 有前例, 台灣的法律都是參考用的....... 以下轉貼新聞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3.01.11 03:12 am
基隆巿兩名警察去年各騎乘一輛大型重型機車相偕出遊,卻不約而同,懸掛壓克力製的偽造車牌,由於知法犯法,巿警局接獲檢舉,依偽造文書罪嫌將兩人移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兩人所犯輕微,昨天偵結,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陳姓警員(44歲)、游姓警員(40歲)供稱為防止他人盜取大型重型機車的車牌,前年底兩人在新北巿平溪區,向不詳人士取得偽製的壓克力板車牌,冒用與原車相異的車號,供行駛時懸掛。
兩人去年7月5日上午10點多相約從基隆巿住處,分別騎乘兩輛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到新北巿瑞芳區濱海公路,經電子媒體接獲民眾檢舉,拍攝後報導。基隆巿警局得知後,約談兩人,兩人否認為規避交通違規取締,只是為了防盜。
巿警局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處兩人各兩支申誡,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使用偽造車牌,開單告發,各處1萬800元罰款,另外,還依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不過,檢察官認為,兩人僅偶一使用,情節非重,又不曾從事不法行為,危害情節輕微,且已受任職機關行政裁罰,加上兩人無刑事前案紀錄,無再犯之虞,職權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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