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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頒了一張超冷門條款的獎狀

huskyman1029 wrote:
嚇了一跳! 樓主跟我...(恕刪)


應該要申訴
不然每台白牌機車紅燈超過汽車要進停等區
不就通通違法

huskyman1029 wrote:
嚇了一跳! 樓主跟我...(恕刪)而且我又不是切換車道往前再切回原車道,這樣怎麼能說是超車,太牽強了吧!

同車道超車也是超車啊!您超過的那些車子是因紅燈而停下來等,不是路邊停車,所以也是同車道超車的一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三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先不管超車該做的動作,由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交通規則是允許同車道超車。
而且,這不得超越連貫二輛以上車輛的規定也是針對同車道或逆向超車來的。都已變換車道在與鄰車不同車道行駛了,那就只有前後車車距保持的問題,哪跟鄰車有什麼關係?

以上是我的認知,並不是正規的解釋。我們的法規真的有很多含糊不清的灰色地帶。我想,如果覺得有疑義,可以去函交通部請他們解釋,官方的解釋才有法律的效力。

adducul wrote:
應該要申訴
不然每台白牌機車紅燈超過汽車要進停等區
不就通通違法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這個問題有回復過 :

輕機,普種在他們的認定中,主要是使用99條來規範 !
所以不會遇到樓主的那種情形
ooxx
忘了我是誰 wrote: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恕刪)


請教99條是??

另外之前不是鬧很大,有重車再環東被汽車刷卡,竟然免罰(同車道左側刷卡)

那陣子大家瘋傳,不要在快速公路鑽車縫,而其他地方鑽車縫都不會有事...

這次樓主被檢舉,顯然不是這麼回事....連一般道路都不行鑽,一定得跟前車乖乖塞.....

(我是騎紅牌北市區通勤的,我都按小羊的騎法,至今沒被檢舉過....所以老天保佑??
不然我這樣應該早被罰上千張,好幾十萬了????)


p.s 那時,我一直覺得法規很有問題.... 我自己的解讀是,要鑽可以,要同車道,然後從汽車左邊,超過一台,要停,然後再超一台..... 這樣就100%符合法規,但是跟本辦不到.... XD)
flickr https://www.flickr.com/photos/88862088@N00/
臺北市、新北市(其他縣市我不知道)許多道路旁邊有畫設停車格的,接近路口時因為變成紅線,該車道就變得很寬(可是還是算同車道)停紅燈時後方車輛往前切換到那邊去停等,這樣也叫超車嗎?按此例這樣也是可以開單的



如以上2張圖片,我們只討論最右邊的車道。該車道到路口時變得很寬,可同時容納2台汽車紅燈停等,按照我被開單的法條:
1.如果紅燈時,左邊只停了一台汽車或重機,我開車或騎重機就可以停到它的右邊(因為我只超了一台)
2.如果紅燈時,左邊依序停了2以上的汽車或重機,我開車或騎重機就不能停到它的右邊,即使右邊有非常大的空間(因為超了2台以上)
3.如果紅燈時,左邊依序停了一排重機,右邊的空間超大,但是後方的汽車就是不得超越這排重機停在右側

請問這合理嗎?

我會去申訴,未過的話再去法院提告! 再不行就號召車友上街以上面第3條的方式凸顯這個惡法!

我不爽的不是我被罰,我不爽的是用這個法條!

如果有"市區道路重機跟汽車不能併行同一車道"這個法條,我被罰我認了,畢竟紅眼的汽車駕駛看不爽重機鑽車縫,我能體諒

可是今天執法單位任意曲解法條開出這張罰單,我不能吞下去,畢竟所有重機騎士甚至汽車駕駛都有可能被此惡法開罰(也許不是惡法,是執法單位錯誤解釋)!

請問何謂"前行車"?何謂"超車"?

法律也要合乎現實吧!
這樣不影響他人車輛行進安全的行為,依此法條要罰1200~2400
紅燈右轉有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違規行為還只罰600~1800
合理嗎?
adducul wrote:
應該要申訴不然每台白...(恕刪)

那汽車在慢車道一次超越一串摩托車也是可以檢舉囉?
按此張罰單所引述的法條解釋應該也可以開罰!
而且汽車除非要轉彎或是停車,不然是不得行駛慢車道的

huskyman1029 wrote:
臺北市、新北市(其他...(恕刪)


非常期待大大的罰單+照片,也支持大大,絕對要申訴!!!!

申到底~~~
申訴申訴!

話說今年很多人收到罰單都是寫民眾檢舉,我認為根本是警員自己帶行車紀錄器在馬路上拍攝違規,自導自演的吧?





這是我的罰單與照片(我不是樓主喔!我是同病相憐的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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