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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報警嗎?

是說,可以交代清楚當時狀況嗎?
是真的試車還必須要先付訂金
還是只是樓主自己車也沒試就下定事後才反悔了?
因為看你po文也沒說店家要你付完訂金才能試車?只是輕描淡寫的說付了訂金後試車
因為一般人要是有人跟你說要付訂金才能試車,應該沒人會理他吧?
車都沒試,訂什麼車啊,又不是新車
阿如果不是,就是一般的押證件押保證金,試完沒事取回也是很正常
口頭說過的話都算合約內容,民事是這樣規定的,所以顯然是店家違約再先,既然站的住腳,何必怕呢?對的不是就該爭取嗎?在這邊問是想找偏方嗎?完全不懂樓主的邏輯!
原訂定於10月27試車,因有私事,於是延到11月3日才試車,到了現場(((高雄市的天美重機))),是老闆幫我接洽,他先說明車況後,我才知道前車主有摔車過
口頭合意算契約的話,那訂金就是算合約的一部份。
事後買方反悔不買,賣方無須退還訂金。
1.店家有事故說成沒事故,這是詐欺罪。
2.預付的金額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不購買要扣留,那店家自行扣留是侵占罪。
3.這兩項都是刑事犯罪,報警處理就好,不用自己打官司。
一般來說 訂金付了就是你要這個物品
怎麼要試車還要押金
是怕你跑了嗎 怕你跑了的話 應該押個證件就好...
1.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契約之成立要件之一,就是要當事人(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並不以交付定金為必要

2.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3.收受定金效力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如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因為產品瑕疵無法如當初約定狀況復原,以樓主所述,可歸責於店家無法履行契約要求退還兩倍訂金,若是無法單方面歸責於店家,自己也有問題,則契約解除訂金退還,若產品沒問題,是樓主自己不滿意不想履約,訂金沒收

想清楚自己有沒有辦法清楚歸責,在考慮法條的做法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若因為產品瑕疵無法如當初約定狀況復原,以樓主所述,可歸責於店家無法履行契約要求退還兩倍訂金


總之,如果預付的金額為民法定義的定金,
因為店家無法提供約定物品,可以要求退還兩倍。

如果預付的金額非民法定義的定金,
那店家扣押是犯了侵占罪。
你付的3萬是叫訂金吧?
不然店家哪需要為你保留車子不賣別人?
正常的情況下
應該是在車子還沒賣出去前
你有空下去看車 試騎 滿意再下訂金
但你反其道而行 怕車子被賣掉 所以先下訂金
試了車子之後才覺得不滿意不想買?
想譁眾取寵?
我覺得樓主的描述跟事實邏輯有些矛盾....
試車絕對不需要付任何錢的,您付的錢絕對不是試車費用,
而是您保留車子販賣的費用,
至於有沒有事故,事前跟事後得FB對話請拿出來,不然就是
1.您是真的,店家這樣不公道,應該酌收保留車子的費用...依照我的認定,如果前言後語不對,那麼真的一毛錢也不用付的,除非您沒有問車況...
2.您自己對車況資訊的認定錯誤,這樣是毀損商家名譽...

說真的,我跟這家店也很熟,收您15K不過是小菜一碟,沒邏輯他們硬要收您這費用..
看事實證據才來說話,老闆不是貪錢的人..
很多愛灰愛租車的,他也推掉,講不清楚的糾紛他多也認了!
建議您拿出對話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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