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Y8631 wrote:
看完這張我大概心裡有數了
以我們大樓來說黃牌應該還是會被拒於門外
但紅牌在回文裏必須要停於小型汽車停車位
除非大樓規約裏早事先就有規定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
否則停紅牌這事對簿公堂的話應該100%是穩贏的吧
明明公文的意思是:
黃牌的依現行規定是要停在一般的機車停車格中、紅牌的要停在小型汽車的停車格中,
樓主怎麼會覺得公文中的意思是黃牌只能停路邊?
公文中只是舉了現行黃牌和紅牌車的停車規定後,只針對樓主社會管委會所詢問的「大型重型機車(紅牌車)」來解釋,不代表黃牌車就只能停路邊…
除非你是意思是社區規約有明文「不同意黃牌車停機車格或進入」,不然也不會是因為這張公文讓黃牌車進不了社區!
HCY8631 wrote:
自從去年底買了紅牌後...(恕刪)
汽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更新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rocaf674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自有車位已經有一部汽車停放,在空間許可的前提下,可以擠同一個位置嗎?...(恕刪)
回rocaf674 我們總幹事很歸毛...做事很會推,
所以我個人是當我自己車不在時我才會把重機停回自家,平常都放公司,
可是這樣他也是曾經囉唆過我,所以我才請他搬出規定在來說...
所以目前為止我個人是一車位停一輛重機,但我並不是天天停
雲萬里 wrote:
公文回覆的基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過了...(恕刪)
回雲萬里
我印象中也是應該有重新規定過
可是天才的政府回給我們管理大樓的總幹事是這封...這我也沒辦法...
tomatochen wrote:
我的N3也是停機車格...(恕刪)
回tomatochen
我們這總幹事很會處理囉唆事,都推給政府...他只會把對他自己會產生的麻煩簡化到最輕...
給我的感覺是能不處理的話矇過去就賺到...想要重新規劃應該沒那麼容易...
所以我讓他自己舉證說大型重機禁止進入地下室, 結果出來的回文是這樣...
米咖 wrote:
高級社區自行設立的困...(恕刪)
回米咖跟koko22022
我們也是快20年的大廈了...其實一點也不高級
只是住戶大多還算守規矩...所以我才不好意思說停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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