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警察啥都不專精開罰單最屌一副訓導住任兼主任教官上身邊寫罰單還會邊教訓啊要是踢到鐵板就會畏畏縮縮裝委屈的說...我們只是執法人員...這樣以後誰敢當警察...邊講還會邊哭去菲律賓當警察啦說不定還可以隨意開槍不用道歉多好
三十六隻小熊 wrote:到了第三頁變成開始砲...(恕刪) 就讓他們砲沒關係啦...事情就是一體兩面,沒砲活不下去就是有人愛斷章取義...忽略該看的,我也只會笑笑...看不到"依規定在內側車道依燈號指示左轉"看不到"他走到路中間把我硬欄下"看不到"配合他指揮靠邊停下"看不到"他自顧自走到車前面叫我把行照駕照拿出來"看不到"我問他的問題..."就自顧自的說我把重機名聲搞臭...這不就是另一個我昨天晚上碰到的警察嗎?(自以為正義的菜比巴)警察可以攔車,我們配合無可厚非(可以理解)。但是守法的人被當成"現行犯"處理,難到砲民都覺得理所當然(我就不信他不砲)?學長為什麼就可以客氣的跟我交談? 到底是誰有問題,難怪他們看不出來...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條文,是可以跟發文主要行駕照的阿,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