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c172 wrote:一般人上班騎車停紅燈時拿手機看時間看會不會遲到這很正常吧(恕刪) 這哪裡正常....??你上班都是拼打卡時間的嗎?我上班就從來沒有拿過手機起來看時間....專心騎車開車會很痛苦嗎?
我找到的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之1修正規定"法規內只提到汽車, 機車應該也適用吧?警察於執勤時用行動裝置, 有"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汽車(含機車?)臨停(停穩) "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101年5月30日總統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交通部依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規定,已完成修正「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對於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包括使用行動電話)之處罰,將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之罰鍰,分別為3,000元及1,000元。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配套修正重點如下: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2、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1)撥接、通話、數據通訊。(2)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3)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4)顯示影音、圖片。(5)拍錄圖像、影像。(6)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7)執行應用程式。3、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另本次生效施行之條例部分修正條文,除第31條之1新增訂規定外,其他修正條文規定,均自本(10)月15日生效實施,其增修訂之規定如下:1、修正條例第27條,現行汽車行經高速公路不依規定繳交通行費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修正為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仍不繳納者,處300元罰鍰。2、修正條例第35條,增訂駕駛人違規酒後駕車且附載未滿12歲之人者,加重處罰吊扣駕駛執照2年。3、修正條例第54條,違規闖越鐵路平交道之罰鍰,由現行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提高為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