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擷取部分條文給各位參考,希望有專業的人來說明
第 1 條
本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
第 2 條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貨物,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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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
均屬之。
(一) 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
之。
1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
十。
(二)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 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
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
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
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
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中華民國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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