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ffy wrote:還有這篇法院判決...(恕刪) 謝謝 這篇就是我前面說的內容的實例管委會沒辦法依社區決議對車位使用人上鎖或開罰單但是如果改提通過停車位外之共用路面的權利損害賠償訴訟就有可能贏...只是我沒想到真的有笨蛋管委會會在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情況下開罰單 而且提告的方向還是錯的 難怪會輸
受益良多~~像我目前就是租用朋友的住宅公用地下室機車停車格不過管委會主管蠻通情達理的,加上朋友自己的車好像早就有申請過了所以過程蠻順利的不過我就進出都很低調還不敢把我的小車騎進去換大車 都用走的 怕人家說閒話
蔥油餅大叔 wrote:你的說法有問題大樓遇...(恕刪)簡單來說社區最多就是想辦法把那輛車弄走 不過其實社區委員自行把車移走,車主真想把事情搞大,也是有法條依據可以告到法院的。所以管委會頂多只能勸導,要不要聽話把車移走是車主的事。
orea2007 wrote:不過其實社區委員自行把車移走,車主真想把事情搞大,也是有法條依據可以告到法院的。所以管委會頂多只能勸導,要不要聽話把車移走是車主的事。...(恕刪) 只要提告管委會就要負起法律責任而且告了以後通常就能安穩停車了管委會雖然權利很大,但基本都是無給職(暗的不算),誰會這麼喜歡跟住戶上法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第一章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忘了我是誰 wrote:違反哪一...(恕刪) 我的知識可能是錯的 因為我不是法律從業人員 但是我覺得這條可以引用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也就是說 如果是地下停車場的話同時具有地下建築物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雙重屬性,你不能堆放沒有經過防焰認證的木板,而且那是屬於雜物類本來就不能放在停車格上面(這是另一條,暫時忘記出在哪),停車格只能放"交通工具"。這是罰則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補充如果上面那條不適用的話其實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話就有足以援引的法條第 15 條第一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停車位執照只能用來停放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定義由主管機關認定或約定俗成之認定,木板不算交通工具吧?)另外這是罰則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orea2007 wrote:不過其實社區委員...(恕刪) 所以我才說停車格的屬性很重要,約定專有與約定專用的停車格如果車主已經把交通工具停在上面了,管委會的確是不能把車拉走,但是如果是共用的停車格,管委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來對車輛進行移置。anneybaba wrot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恕刪) 我說過了,管委會雖然管不到約定專有/約定專用裡面,但是它可以依照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禁止你通過除了約定區域外的所有共用路面(不過這個其實有盲點,一般都沒有特別在社區規約上面寫上禁止通行機車或是僅限小型車通過)
還有一招對抗管委會管委會要這麼嚴格,那住戶也可以根據條例對管委會的約束來對抗管委會,要告要嚴大家一起來!就是比誰的美國時間多比如管委會未遵守區大的決議,可以向縣市政府的使用管理課檢舉!我們社區就有一位動不動就去告管委會,使得管委會根本不敢做事,連區大決議的事情都不敢做!很矛盾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