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VSCC車安通訊季刊104-01期三輪機車及其安全法規介紹 車安中心 洪揚交通部為提升身心障礙者騎乘機車之安全,於民國 100 年 12 月起即修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開放肢體障礙之身心障礙者使用普通重型(250C.C.)以下之三輪機車。惟近年來民眾反應三輪機車之穩定性及安全性較佳,建議交通部擴大開放三輪機車之使用範圍,使一般民眾均可騎乘。經交通部蒐集國外三輪機車相關資料、進行實車評估測試並召開多次會議共同討論後,決議擴大開放三輪機車使用範圍。在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努力下,三輪機車相關法規已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發布,使國內三輪機車得經法規認證後供一般民眾申請領牌上路。本文將針對三輪機車之定義、特性以及法規修正等相關內容進行介紹,讓大家對於三輪機車有著更進一步的認識。一、三輪機車分類三輪機車依照輪胎配置、操控設計及排氣量大小等參數,可分為數種不同類型的三輪機車,而依照聯合國 UNECE 及歐盟之車輛分類規定,可將三輪機車分類如下:1.對稱型式排列車輪:係指具備三車輪且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另依照排汽量大小區分為 L2 及 L5 類,即為本篇內容所討論之三輪機車。而此類型之三輪機車依其轉向結構設計可再區分為以下兩類。(1)一般型式三輪機車:係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車輛轉向時較無法側傾,且操控靈活度以及高速過彎表現不若一般二輪機車,多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以及供長途使用之大型重型機車。圖一 一般型式三輪機車圖例(左為前一後二型式,右為前二後一型式)(2)側傾式三輪機車:係指於前二輪裝設獨立懸吊系統並採用較短輪距設計,可於轉向時使車身側傾,以獲取接近二輪機車之操控感與靈活度,同時可保有傳統三輪機車之直行穩定性,近年來國內外車廠均有開發此類車型。此類機車之操作特性接近二輪機車,且駕駛者仍須具備一定之平衡感與車身控制能力,否則仍容易於行駛時發生傾倒意外,故一般而言並不適合身障者騎乘。消費者在選購三輪機車時仍應先行確認車輛操作特性與自身駕駛能力,以確保行車安全。圖二 側傾式三輪機車圖例2.非對稱式排列車輪:係指附掛邊車之二輪機車,車型分類為 L4 類。其型式雖為具備三車輪,然此類車型本身性質仍係屬於二輪機車,與前項所述之三輪機車結構設計差異甚大,故不在本篇討論範圍。3.輪距小於 460mm 車輛之特別規定:另依照歐盟 168/2013 EC 指令以及日本道路運送車輛保安基準規定,若三輪機車有兩輪裝設於同一車軸上且輪距小於 460mm 者,該二輪可被視為單一車輪。此類車輛主要係指前述短輪距之側傾式三輪機車。故以PIAGGIO MP3 300ie 車型為例,其前輪輪距僅 420mm,於歐盟係歸類為一般二輪機車(L3 類)。另因此類車輛之操控方式接近一般二輪機車,部分國家(如日本)僅要求具備二輪機車駕照即可騎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