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小呆 wrote:
tony333324...(恕刪)
回答您我的看法
1. 自行車並無所謂的強制檢驗, 自行車也沒有牌照, 雖然你的行車紀錄器這樣紀錄, 但是如果你自摔, 拿著行車紀錄器報案, 其實, 無強制效果跟抓不到人.
2. 你先講乙方是誰? 依據路權以及違規的關係, 先講權力在講規則, 在此道路, 雙方路權對等, 所以看違規, 這裡面自行車並無違規事項, 所以後車可能要背上未保持安全距離這條違規, 所以事故是後車責任大.
金牛角少東事件, 不是這麼單純前車撞後車
先講權力在講規則
重機無路權, 上高速公路已經要負最大責任. 這是沒路權, 不只是違規.
事件中的卡車有路權, 後車燈有開, 無故障, 但亮度不足, 這並無檢驗標準, 所以是否違規可議.
所以一個無路權的去撞一個違規可議的, 但是違規可議的要被起訴"過失殺人"
這是癥結點.
所以在我看來非常恐懼, 基本上檢察官非常袒護重機, 才會做出這麼不可思議的起訴, 反之, 無路權都被袒護, 那有路權之後, 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被判到其他車種上???
我在講一個案例, 這是實判, 台北市公車敗訴賠償
約20年前, 一名李姓駕駛因為參加尾牙, 飲酒過多, 並且酒醉駕駛, 逆向行駛在對向的內側車道, 6線道, 於凌晨1點左右, 被正向行駛的公車撞死了, 台北市公車敗訴, 賠償4百多萬.
此案癥結點
1. 酒駕, 是, 駕駛違規
2. 逆向, 是, 駕駛違規
等等, 你有沒有發現, 逆向僅只有違規, 但是有路權唷, 因為如果逆向無路權, 你會不能倒車, 不能超車.
3. 公車行駛在3線道以上, 除非要左轉, 否則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路權, 公車沒有行駛內側車道的路權, 無路權責任大於違規.
所以台北市公車敗訴, 賠償4百多萬
這位李姓駕駛, 是我一個叔叔輩, 那時候這些審理, 雙方律師答辯, 我有在法院內旁聽, 雙方律師對於路權以及違規的部分, 解釋得非常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