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10 wrote:
前面都說了,是"民調"限制,法律沒有限制
既然法律三讀過了,就沒有法律義務的問題
還是法律先過再來討論法律義務的問題
您怎麼盡是支持這種順序顛倒的事情?
三讀過的是甚麼呢?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限制"大型重機的行駛路段
順序在哪?
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MT-10 wrote:
這叫做特權喔,您還有什麼下限沒秀出來的?
什麼叫特權您都搞不清楚就胡亂扣帽
無所謂,也不是第一次了
人家"肆無忌憚",還不叫"特權"?
無所謂,大家也很"習慣"了
MT-10 wrote:
吼吼,現在竟然引用全促會理事長的話
我的話都不信了竟然相信這個魔頭的話
那請問一下哪裡有"試辦"?
您可以去問問"全促會理事長"
人家有去"開會"啊
MT-10 wrote:
我不需要承擔別人說的話
我沒說過的話這件事您繼續辯解下去只不過更驗證我之前對您的評價
”內心有了偏見,再怎麼清楚的事實也不願意看清“
是甚麼樣的"經驗"讓小弟心中有"成見"呢?
所謂的"標籤"
只不過是"固定觀念"和"既存印象"而已
法律義務定義包含的要點
(1)法律義務是屬於觀念形態的現象,是對某種行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2)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規則所規定的。
(3)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實際上是由社會和國家向法律主體提出來的。
(4)法律義務之所以代表著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就是因為規定義務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個人(法律主體)作出的關於在一定條件下要對個人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為的要求的預先約定。
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