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重創警界形象,要撫平民心的處理方式,不是『重懲記過』而已
由於該管制站主管人員當時具有執行公務的身分,影片中1m55s開始的紀錄,已涉嫌刑法妨礙公務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應以影片為證物,由市警局自行移送、或影片中管制區的主管人員提告、或鄉民們也可以向地檢署告發。
再者,撇開該管制站主管人員執行公務的身分
1m55s,該員以機車推擠該管制站人員,亦有涉嫌刑法強制罪(亦為公訴罪,無法撤告)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經起訴,可即給予停職處分,若遭判刑確定,則應予免職。
警察和混混應該要有些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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