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dom938 wrote:
為什麼不學學青鳥行動~
完全正確!
不斷洗腦: 重機上國道可以抗中保台!!!!
重機上國道可以抗中保台!
重機上國道可以抗中保台!
..............
......................
有用喔!!!
賴清德恐怕就下來管喔
今天記者會的全文,歡迎媒體轉載:
我是通勤者之歌
我是一位交通安全、道路平權的倡議者
也是一位國中教師
這三年來
我透過經營頻道與粉專來傳遞交通知識
期望自己能夠向學生示範如何參與公共事務
並且在與社會溝通的過程中
可以讓我們的下一代漸漸脫離交通地獄
我並不是仰賴流量維生
靠著譁眾取寵來營利的網紅
而是一位從事正當工作
利用我業餘時間來投入路權運動的交通公民
在過去的一年來
我除了參與、籌備關於
行人路權的還路於民大遊行之外
我也發起了數場大型重機上國道的公民運動
因為重機上國道已經是三讀通過12年的法規
可是時至今日,卻從未實施
我們窮盡體制內合法的手段
包括遊說立委、發起提案連署以及集會遊行
卻都從未得到主管機關的正面答覆
甚至連一場公聽會都沒有舉辦過
也因此,我們只能採取公民不服從的方式
藉由違規騎乘高速公路
讓相關議題曝光
與更多用路人進行社會溝通
並且透過憲法訴訟、政訴訟
來取得權利的救濟
然而,在五月二號當天
早上六點,我要出門上班時
卻被四個警察持拘票及搜索票
將我逮補
拘票上的理由並不是因為我傳喚未到
而是認為我嫌疑重大
並認定我有滅證、串供的可能
不需傳喚,可以逕行拘提
並且警方開始扣押我的手機、電腦、硬碟
緊接著我就從台北被押送到高雄
在警局做完筆錄
在橋頭地檢署開完羈押庭
裁定交保後傳,已接近深夜12點
我想再次重申
即便我從事社會運動的手段屬於交通違規
但絕沒有逃避公民不服從產生的行政責任
在抗爭活動中產生的罰單
都是準時繳納
而這些活動也沒有損害公共利益
或者造成實質的危險
如果檢調單位認為我有違法的疑慮
我也非常樂意配合調查
但是不經傳喚,採用逕行拘提的方式
不只對我名譽
工作權利有重大傷害
更是嚴重侵害我的人權以及言論自由
針對這次偵查過程中,有違比例原則的部分
我提出以下疑問
我要請問警政署以及國道警察第五大隊:
第一、當日員警對我實施拘提時
由於事發突然
我也認為我有蒐證保護自己的必要
為何現場員警以用暴力脅迫的方式
關閉我的攝影機
侵害我合法搜集證據的權利?
第二
在拘提與製作筆錄的過程中
我都配合調查
但第五大隊仍對我全程使用戒具
時長將近15個小時
我想請問
第五大隊判斷需要對我全程使用戒具的依據為何?
是否把使用戒具
作為我在第五大隊轄區實施抗爭的懲罰?
我接下來想請問法務部
指控我涉嫌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煽動犯罪
並以刑事訴訟法76條第三款
「『有事實』認定足以滅證、串供」為由
不發傳票
逕行將我拘提
我想請問這個「有事實」
是基於什麼事實做出的判斷?
在過去一年的國道抗爭行動
都有公開貼文與公開影片
現場員警也都有用秘錄器與攝影機全程蒐證
請問,我要怎麼滅證?我要跟誰串供?
在相關事證都是公開的情況下
對我實施逕行拘提
搜索扣押我的電腦、手機、硬碟
請問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這是不是濫用公權力來對社運人士進行打壓?
是不是想用這個方式讓我不敢再對重大社會議題發聲?
在偵查結束前
我冒著風險站出來
是因為檢調單位這樣濫用公權力
將嚴重危害台灣社會的公共利益
當公民團體實施「公民不服從」
目的還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凸顯現行制度的不合理
但是公民不服從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不服從而不服從
最終目的
還是希望台灣人民可以共同攜手走向一個法治國家
正是因為認同法治
所以我才希望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政
因此我才付諸行動
而公民不服從只是手段之一
抗爭結束之後
還是必須回到合法的手段來爭取權利
可是目前的情況是
行政機關可以在在法律三讀通過12年後不實施
但平民老百姓採用公民不服從的手段來抗議
就會被當成重大犯罪來偵辦
一出門就被警察逮捕拘提
扣押你的電腦手機
並且在法庭上把你在私人群組的對話
全部列為犯罪的證據
這無異於回到戒嚴時期
讓人民活在恐懼
我最擔心的
並不是未來發生在我身上的司法審判
而是
我不是最後一個受到這樣對待的和平倡議人士
並且作為一名教師
我要怎麼去告訴我的學生
社會的進步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積極參與
還是我應該告訴他們
明哲保身,不要得罪政府才是明智之舉?
最後
我誠摯地呼籲法務部、警政署
應出面向我國的人民解釋
在臺灣地區解嚴令發佈即將滿37年
為人民伸張正義的司法
怎麼會淪為迫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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