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是對的,畢竟他並非依據一般常人認知使用(特殊狀況),如果最後證實他有資格,自行提出申訴即可。主要是想提出別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有時看到的不見得是全部的事實。你後來補充說騎乘車主是位三十歲男性,好的,那我就再提出一個可能:車主可能載著一個孕婦(同樣有提出申請,而且證件也有隨身攜帶備查驗),考量停車場要上下坡道,因此孕婦沒有跟行而是在一樓下車步行前往,試問當下騎乘車主到停車場可否使用這個親子車位?✔有證件備查驗✔重機停汽車格並沒有檢舉他...(恕刪)
yang_han_wen wrote:檢舉是對的,畢竟他...(恕刪) 版友很介意所謂的特殊情況!其實可以多多了解這個法規!只要你符合孕婦,嬰幼兒家長等身分,一定會拿到車證的,且只有證,不綁定車號,也不會綁定使用人只要掛出證,你就可以用...任何你有自用車,非自用車等等的使用狀況,其實都可以掛出來的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應有遵守法令的主動意識!既然今天你想要使用這個特權,政府給出明定的使用規範,我想自己想用這樣的權利,也應該主動配合法規的使用方式才對!如果今天是我帶小孩,卻沒有帶證,那我會摸摸鼻子,乖乖的去找一般車位,反正其實我也極少有機會停到婦幼車位[都被無證佔用了]總不能說,明明紅燈我也要闖,應為我有特殊狀況...特殊狀況不能拿來無限上綱使用...那你有特殊狀況,就可以不依照規則使用那遵守法令的使用者,權益如何保障呢?
這個法規根本一大堆漏洞,大賣場的停車場9成99不屬於合法登記的停車場,因為政府規定的合法停車場是營業用停車場,也就是收費停車場,要課徵營業稅,商家為了規避營業稅所以都不去登記,所以就是私人停車場,大賣場停車格畫親子停車格就是畫假的。
不會特別介意啦,說了這只是一種可能,但是一般人往往只會想到自己的需要,卻忽略了別人少數的可能。不可否認,那樣的情況下,他們同樣是有資格使用的啊;汽車可以貼放於擋風玻璃內,那機車呢?當然也只能隨身攜帶備查啊!如果任何人有任何質疑,當事人也都願意現場提供核查,跟你說的沒帶應該是不一樣的狀況。另外,你最後一段文字我完全不解,這不是無限上綱,或許我不該用「特殊」二字讓你覺得有特權,應該說成「少數」不常見但仍完全符合規範及法條的狀況。特此更正:「少數」的確比較妥切。再次重申,檢舉是正確的,有什麼委屈讓當事人自己申訴即可,也許也可因此讓這法條及其使用規則有所補強。當然,如果真是佔用,更不可姑息養奸,讓其受到該有的懲處也是絕對必要的。最後補充,這證只有當次騎乘、駕駛符合條件下才能掛出使用,而非申請過了隨時掛出都能使用!如果「當次」騎乘、駕駛車上並無符合人員(孕婦、小孩),就不可以掛出使用。介意特殊情況、無限上綱...(恕刪)
檢舉就對了,寫市長信箱或是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停車(工程)管理處,附上前後照片、擋風玻璃清楚照片,母嬰車位標誌,就可以了。我檢舉過,已回覆依停車場法裁罰。雖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罰,還是回信唬爛我,但至少這個方式是可以成功檢舉的記得照片一定要有日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