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如果這樣的話,那警...(恕刪) 爭點在於"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的包攝範圍,我是認為31條就是屬於另有規定的部分,當然你們不這樣認為,所以就期待有人可以親身去測試囉。
lovejerry999 wrote:爭點在於"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的包攝範圍,我是認為31條就是屬於另有規定的部分,當然你們不這樣認為,所以就期待有人可以親身去測試囉。 你是說如果被開未戴安全帽去申訴嗎? 印象中機車路權促進會就做過啦,申訴也有過,騎重機沒戴安全帽去找警察請他開單,警察還不敢開,一直說他有行政裁量權,所以他用勸導的。
tansywen wrote:另有規定指的是92條...(恕刪) kgame carter wrote:另有規定就是92條下...(恕刪) 第六項那六點是專指大重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循的規定,並非第五項所指的另有規定,否則於第六項規定即足,無須於第五項再為規定。
lovejerry999 wrote:第六項那六點是專指大重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循的規定,並非第五項所指的另有規定,否則於第六項規定即足,無須於第五項再為規定。...(恕刪) 因為92條說重機比照小型汽車,所以要觀察的是在高快速公路的這六項另有規定,在之前有規範在小型汽車上嗎?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如果沒有的話,那當然就是重機的另有規定了。
dsp9999 wrote:騎大重這麼久了 還...(恕刪) 因為騎大重機大多會認份的戴上安全帽. 當然也就很難發現這政府的行政怠慢.大重機只是一台動力較大的摩托車, 能夠有較完整路權的摩托車.(白牌二輪則是被剝奪路權的交通工具)而不是像白癡政府一樣,認為它是一台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