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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一般道路真的不用戴安全帽


tansywen wrote:
如果這樣的話,那警...(恕刪)


爭點在於"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的包攝範圍,
我是認為31條就是屬於另有規定的部分,
當然你們不這樣認為,
所以就期待有人可以親身去測試囉。
lovejerry999 wrote:
爭點在於"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的包攝範圍,
我是認為31條就是屬於另有規定的部分,
當然你們不這樣認為,
所以就期待有人可以親身去測試囉。


你是說如果被開未戴安全帽去申訴嗎? 印象中機車路權促進會就做過啦,申訴也有過,騎重機沒戴安全帽去找警察請他開單,警察還不敢開,一直說他有行政裁量權,所以他用勸導的。

lovejerry999 wrote:
爭點在於"大型重型機...(恕刪)
另有規定就是92條下面六點,看清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所以31條不是
lovejerry999 wrote:
爭點在於'大型重型...(恕刪)

另有規定指的是92條後面,
用來禁止重機比照汽車上高速公路;因為汽車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

tansywen wrote:
另有規定指的是92條...(恕刪)



kgame carter wrote:
另有規定就是92條下...(恕刪)


第六項那六點是專指大重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循的規定,
並非第五項所指的另有規定,否則於第六項規定即足,
無須於第五項再為規定。

SteveMcGarrett wrote:
你是說如果被開未戴...(恕刪)



這倒是讓我大開眼界了,
感謝你提供的影片。
SteveMcGarrett wrote:
你是說如果被開未戴安...(恕刪)
這影片讚

檢舉無法成立,警察無法開單

確保了92條的效力

lovejerry999 wrote:
第六項那六點是專指大重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循的規定,
並非第五項所指的另有規定,否則於第六項規定即足,
無須於第五項再為規定。...(恕刪)

因為92條說重機比照小型汽車,
所以要觀察的是在高快速公路的這六項另有規定,在之前有規範在小型汽車上嗎?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如果沒有的話,那當然就是重機的另有規定了。
騎大重這麼久了 還沒發現原來不戴帽不會被開單XD..
dsp9999 wrote:
騎大重這麼久了 還...(恕刪)


因為騎大重機大多會認份的戴上安全帽. 當然也就很難發現

這政府的行政怠慢.

大重機只是一台動力較大的摩托車, 能夠有較完整路權的摩托車.
(白牌二輪則是被剝奪路權的交通工具)

而不是像白癡政府一樣,認為它是一台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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