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
這不叫神奇的法條,...(恕刪)
呵呵,沒錯,這句就是分辨法盲最快的方式

每次看到有人扯應注意未注意,就能知道是個徹底的法盲
刑法第14條叫做"有認識過失",如果這條廢掉的話,殺人放火只要主張不是故意的就都無罪了
到底有多無知才會還在那邊應注意未注意

胖胖瓜 wrote:
裝台行車紀錄器,該你負責的你就負責,不該你負責的就不必負責。
想太多,該誰負責是看法官開心啊
您的另外一棟小樓怎麼沒去顧了? 忘了開心法官的一秒法則嗎? 呵呵
開心法官小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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