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shadow87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恕刪)
我騎白牌機車兼開車,沒在鳥這條法規。
左轉靠左,右轉靠右,直行走中間一點都不困難對吧?
(可是交通法規一直要和這種直覺性的簡單邏輯作對,讓台灣駕駛人無所適從)
你開車或騎大重在內線想要右轉或臨停,
中間或外線道(本島叫它慢車道)有汽機車或腳踏車是否要讓它先行你才能切進去?
是的話你就能理解"機車優先道"其實寫汽車優先或機車優先或腳踏車三輪車優先並不重要。
你要討論之外或以外沒有意義(被開單要用這個凹肯定無效,實際字面意思是什麼你自己很清楚),
要真的被警察攔下來或它人檢舉,我是會用"行駛外側不妨礙車流"的理由來申訴。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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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