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YULI wrote:
不至於到偽造文書的地步,若車牌號碼是正確的,只是變更車牌顏色,頂多只是行政罰,罰點錢了事。怕的是車牌號碼是亂編造,一旦發生了車禍逃逸,以車牌找不到人。
變造車牌不算偽造文書?
車排本體是白色就是白色,改成黃色目的何在?
就是要偽裝成假的黃牌啊!!!!
號碼是對的,牌是假的,怎麼可以因為號碼正確只判變更車牌?
況且變更車牌意指同等級車種掛上不屬於本車輛專用之牌照才叫做變更車牌
這百分之百是變造車牌
如果鬼島法官這樣都不能定奪我只能說台灣真的是犯罪天堂!!!
以下為台灣法律網分享轉載
機車或者汽車的牌照,是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車輛所有人作為行車的許可憑證,如果偽造或者變造汽車牌照,司法實務上認為係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所規定的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把真的車牌塗改,在刑法上便犯了變造特種文書罪。然後把塗改後的車牌掛在機車上,便是行使行為,要依行使偽造文書罪來處斷。使用變造的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的罰鍰。上面提到的兩種違法行為,都是刑法要處罰,行政法也要處罰,的確有點不合理,新公布將於明年二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於第二十六條中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的義務者,要依刑事來處罰。未來新法施行後,就不會再有一事兩罰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