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台端詢問11月1日起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是否需換照乙案,說明如次:
一、本局業於96年9月19日以路監牌字第0960043811號電子郵件回覆在案;次查前開議
題交通部與內政部業於96年9月21日會銜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39
條、第61條之1、第99條及第112條,增訂第99條之1條文,並核定自96年11月1日施
行。
二、您可連結至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等網址參閱相關法規
內容。
三、而依據前開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之1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條第2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
規定:…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
執照者,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是
以,自96年11月1日起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訓練暨考驗制度係以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作為區分是否需加註限制持照條件;至於現行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
照之駕駛人無需換領加註相關持照條件之駕駛執照,請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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