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規定更嚴格,50cc以上就不能行駛慢車道,這是為了保障慢車的安全,車速分流。
然後台灣則是,快車道幾乎變成汽車道,慢車道幾乎變成機車道(<250cc),至於腳踏車電動車...管你死活。
可是依照開罰的照片來判斷..並未切進被超者的前方
如果這個照罰單上的超車說法 在路上只要開的比左方車道的車子快
都可以檢舉開罰

Freshness wrote:
確實是違規沒錯...把大型重機當成汽車就好了。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要開45條 結果寫成46條...

這個有爭議喔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
五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 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
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一○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一一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一二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一三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一四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一五 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 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 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己駛至中
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 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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